因前两款规定情形将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取得中小客车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或者通过电话预约到指定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购买车辆之日起60日内,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缴纳中小客车车辆购置税。完税后,可以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业务:
(一)车辆转移登记;
(二)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
(三)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四)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五)出租车、公共汽车、消防、救护、工程救险车需要改变车辆性质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012年6月30日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车辆登记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指标有效期6个月且不得转让。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没使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增量指标配置结果一经指标管理机构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
第四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节能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节能车办理登记。
单位和个人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车增量指标,应当用于中型、微型载客汽车和排量不超过2.5升的小型载客汽车办理登记。
第四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更新指标,应当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办理登记(原车辆使用性质为教练或旅游客运的除外),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更新前车辆排量不超过2.5升的,可以更新为排量不超过2.5升的中小客车;
(二)更新前车辆排量大于2.5升的,不得超过更新前车辆的排量。
单位和个人对使用节能车增量指标办理登记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取得的更新指标,只能用于节能车办理登记。
第四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其他指标,应当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办理登记。
第四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购置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的,在本市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后,市本级财政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履行审核、查验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检查职责。
第五十二条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转让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车辆管理及交通运行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允许指定区域的单位和个人选择区域号牌办理车辆登记,并执行相应通行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同时按规定调整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和方式,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五条2012年6月30日之前的存量二手中小客车已在本市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可以直接办理1次车辆转移登记,且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六条 2012年6月30日之前已与车辆销售者签订中小客车购销合同或者获取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2014年6月30日前出示由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上述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书,可以直接缴纳车辆购置税和办理车辆登记,无需申领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十七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运行及拥堵情况,适时对长期在本市指定区域或路段使用的非本市籍中小客车采取区域错峰出行交通管理措施,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发布。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中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中型、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
(二)节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节油率超过20%的混合动力中小客车;
(三)单位是指各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四)税款总额是指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四个税种的合计税款总额,不含滞纳金、罚款和退税。具体纳税数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五)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中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所列的身份证明;
(六)专用客车、专用校车分别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 术语和定义》的机动车结构术语分类表中“专用客车”、“专用校车”的中小客车;
(七)出租、公共汽车、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教练、旅游客运车分别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中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公交客运”、“消防”、“救护”、“工程救险”、“教练”、“旅游客运”的中小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