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苏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年审工作的通知
苏人保医〔2015〕20号
各医疗保险定点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单位)的管理,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5日,开展2015年度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目的
通过对定点单位的年度审查,强化对定点单位服务资质的监督管理,健全医疗保险诚信备案制度,提高定点单位的守法自觉性,促进医疗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升,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二、年审内容
(一)定点单位注册登记和相关执业资质情况;
(二)工作人员配备及相关执业资质情况;
(三)医疗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三、年审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经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取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单位(包括已申请暂停或根据相关规定被暂停定点资格的单位)。
四、年审受理审查部门
根据《关于公布两区并轨后定点单位管辖分工名单的通知》(苏人保医〔2013〕5号)和《关于苏州工业园区统一发放苏州市社会保障市民卡医疗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保医〔2014〕24号)规定,按下列管辖原则受理审查:
(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护理院以及注册经营地在高新区、姑苏区境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二)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吴中区境内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三)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相城区境内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四)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业园区境内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连锁经营机构由总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一受理审查。
五、年审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年审方式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形式,必要时可结合现场检查。
(二)年审时间安排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人社部门布置定点单位年审工作,各定点单位开展自查。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至7月31日。
第二阶段:审核检查阶段。各定点单位按照年审要求申报材料,报管辖地人社部门审核。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2015年8月1日-8月15日主要审查定点零售药店;
2015年8月16日-8月31日主要审查定点医院和定点护理院;
2015年9月1日-9月15日主要审查定点门诊类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
吴中、相城、园区可根据辖区内定点单位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年审时间安排。
六、年审需提供的材料
(一)定点单位年度审核表及相应附表(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单位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医药卫生许可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若部分证件正于相关部门处审查须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三)营业场所房产证书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副本;
(五)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2014年以来,连续三个月或以上未发生医保费用的定点单位,应同时递交书面情况说明。
定点单位提供的材料中申报表格及相关复印件应当单位加盖公章。
七、年审要求
(一)各定点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如实申报年审材料,数据详实准确。经查实存在谎报瞒报等违规行为或拒不参加年审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相关年审申报表格请从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www.jsszhrss.gov.cn/)下载、申报,表格样式及文字不得擅自修改。
(二)年审审查意见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不予通过”,并按下列情况记载或处理:
1.对年审通过的定点单位,在副本上记载年审情况。
2.对年审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定点单位,将按规定下达整改建议书,责令限期整改。定点单位按规定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后,予以“整改后通过”,并在副本上记载年审情况。
3.未按规定参加年审或拒不改正的,年审不予通过,并按《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检查考核办法》处理。
(三)各有关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年审工作,根据管辖及时发布通知,认真审核资料,对发现违规的定点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扣分和处理处罚,并做好数据统计汇总和年审情况分析工作。
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应当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相关年审数据和汇总统计分析材料报市局医保处。
附件1-7: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年度审核表(样张)等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