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四川省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8〕28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19年4月30日。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八类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对于今年已经进行了费率调整,且平均费率已下调到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以下的统筹地区,此次可不再继续下调。
党中央、国务院在统筹考虑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下,做出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重要部署,对我省持续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必将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各地要精心组织、周密谋划、稳妥实施。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切实增强广大参保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要持续加强扩面征缴,以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为抓手,做好以新业态从业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的参保扩面工作;要严格基金支出管理,杜绝违规发放行为,有效防范化解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