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2017-12-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结合我市来蓉人员服务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证积分及积分入户的申请、核定、公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积分指标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的具体指标及其分值:
(一)缴纳社会保险指标
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月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2个月的,分别积10分,可累积计算;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分别积5分;不满6个月的,不积分。
提供材料:参保关系在成都市的人员,在成都市人社局门户网站自助查询打印成都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及成都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信息、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参保关系在四川省且单位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场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员,提供省社保局加盖印章的缴费信息(清单)。(原件)
(二)合法稳定居住指标
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房屋,是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加10分,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是签订正式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连续居住按1分/年累积计算。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有两套及以上自有住所、租赁住房的,只能以与居住证地址一致的房屋加分,不累加。
1、本条中“自有住所”,是指本市范围内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包括以下住房:
(1)申请人本人名下单独所有或与配偶共有产权的住房;(2)申请人与他人共有产权且份额不低于50%的住房;(3)申请人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
2、本条中“住房租赁”,包括申请人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职工租住的本单位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及其他合法租赁住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是以办理居住证时间为准,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且连续办理了居住证的,按1分/年累积计算。
提供材料:自有住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租赁住房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教育背景指标
申请人不符合本市人才引进条件,但取得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和其他非全日制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含高职)以上学历的,加10分。
提供材料:学信网查询打印学历凭证和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引导人口合理布局指标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省、市、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所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在东进区域和南拓区域按照20分/年累积计算,在北改区域按照10分/年累积计算,其他区域不加分。其中具体加分区域:东进区域(试行范围包括天府国际空港新城、简州新城、淮州新城);南拓区域(试行范围包括天府新区鹿溪智谷科技创新和高技术产业服务功能区、天府新区天府中心总部经济功能区、天府新区天府中心国际会展功能区、天府新区南区产业园、天府新区邛崃产业园);北改区域(试行范围包括青白江区先进材料产业园、青白江区国际铁路临港服务业集聚区、新都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彭州市成都航空动力产业园)。
提供材料: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出具用人单位在加分区域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引导人口梯度转移指标
自2018年1月1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成都高新南区和西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5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10分。
1、本条中“居住地转移”,是指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址发生变化,以居住证记载的地址变更为准。
2、本条中“申请人就业地转移”:一种是申请人所在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注册地由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成都高新南区和西区变更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在我市(含省本级经办机构)范围内不发生变更;另一种是申请人所在原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及成都高新南区和西区,从原单位离职后,现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注册地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参保关系在我市(含省本级经办机构)范围内发生变更的。
提供材料:申请人在同一单位就业的,由单位出具注册地变动说明;申请人更换就业单位的,提供原单位、现单位注册地信息及社保缴费信息。(原件和复印件)
(六)急需紧缺工种(职业)指标
申请人属于本市年度急需紧缺工种(职业)目录范围内的,加10分。
提供材料:市人社局颁发(或认证)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个人贡献指标
1、申请人获得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党委或政府表彰的,分别按照国家级加25分、省级加20分、市级加15分,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包括:劳动模范(含享受劳模待遇的)、道德模范、见义勇为模范、工匠等。
提供材料:表彰决定、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申请人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上一自然年度年纳税额达到1万元的加2分;超过1万元的,按每0.1万元加0.2分累积计算,最高分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申请人在本市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打印记录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原件)
3、申请人参加志愿者服务,在成都志愿者网(APP)实名注册登记并获得志愿服务时长,申请积分上一自然年度内志愿服务时长累计满25个小时加2分,达到25个小时后每增加2个小时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成都志愿者网打印的志愿服务时长凭据。
4、申请人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慈善组织范围内参与慈善捐赠的可加分。申请人近3年内捐赠资金或物资(折合人民币),按每满0.1万元加2分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原件和复印件)
5、申请人自申报上年度6月1日到申报年度5月31日期间,在我市每捐献200ml全血,加2分,每增加100ml全血加1分;每捐献1个治疗量单采血小板加2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提供材料:无偿献血证。(原件和复印件)
(八)鼓励创新创业指标
1、申请人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四川省或成都市级奖项的,分别加15分、10分、5分。“创新创业获奖”指:
(1)申请人须是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的主要创始人,且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
(2)申请人参加的大赛须由国家、四川省、成都市政府主导举办的科技类创新创业大赛;
(3)申请人应将获奖证书提交给成都市科技局审核通过。
提供材料:成都市科技局出具的推荐函。(原件)
2、申请人在本市创业吸纳5人以上就业的,加10分。指申请人申请积分时在我市工商注册,其企业就业人员5人(含)以上在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处于参保缴费状态。
提供材料:营业执照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单。(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人在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投资或创业的,达到一定条件的,加10分。条件指:
(1)申请人须入驻的是经过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
(2)申请人须是创业企业的主要创始人,且申请人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持股比例不低于30%。
(3)申请人须持有效的公司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及股权构成)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推荐函到成都市科技局审核通过。
提供材料:成都市科技局出具的推荐函。(原件)
(九)年龄指标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10分。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积分当年度5月31日。
(十)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指标
申请人近3年在个人信用、工商税务等方面存在不良记录的,每条减10分。
(十一)个人违法犯罪记录指标
申请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每条减50分;被行政执法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强制戒毒的,每条减20分。
(十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指标
申请人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减50分。
第三章积分申报
第四条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并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境内来蓉人员,可以申报积分。
第五条居住证积分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于当年6月1日至7月31日进行申报。除个人贡献指标注明的情形外,其他指标项的申报材料积分计算截止时间均为当年5月31日。
申请人应在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报积分。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模拟估分及预约申报。
第六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劳动(聘用)合同,或登记地址在本市的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材料(含上网查询打印的缴费信息)(原件);
(五)合法居住证明材料,自有住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配偶名下登记的住房,同时提供结婚证);租赁住房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申请人有与第三条积分指标项目一致的情形还应当提供对应的材料,并在申报时一次性提交。
第七条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回执单;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积分核定
第八条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办法》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积分指标事项核定工作。
(一)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出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提交区(市)县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二)区(市)县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推送信息完成审核,并反馈人口管理部门。
(三)区(市)县政府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部门反馈的信息进行计分并核定积分,报市政府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人口服务管理办)备案。
(四)市人口服务管理办对各区(市)县上报的积分结果进行汇总并向申请人公开。当年9月15日,申请人可通过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本人积分结果。
第五章 积分入户
第九条积分标准分值为100分。居住证总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具备申请积分入户的资格。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有效期内);
(二)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年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及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十条申请人在居住证签发地的区(市)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受理窗口申请积分入户。
第十一条申请积分入户的人员,除提供第六条积分申请材料外,还应同时提供符合第九条条件的对应认证材料。
第十二条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十三条自公布积分结果10日内,市人口服务管理办根据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入户申请,按照积分高低顺序排位,积分相同的按照参保年限、居住年限等依次进行排位,依据年度居住证积分入户指标计划确定入户名单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网站公示,公示期5日。
第十四条申请人或其他公民在居住证积分结果公开、积分入户名单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向市人口服务管理办书面申请复核、实名举报或投诉。人口服务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举报或投诉后,组织市级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予以纠正,并在成都市居住证积分公众服务平台网站公布入户名单。
第十五条符合积分入户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公布的入户须知提供对应材料,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办理入户手续。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办理入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市人口服务管理办负责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申请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承诺材料,一经查实,取消其当次申请积分资格,且两年内其积分申请不予受理;已办理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细则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成都市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