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大连市公安局文件
大公发[2019]66号
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保障来连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已落户本市新市区或2017年4月1日前户籍地为原普湾新区现普兰店区南山派出所、铁西派出所、太平派出所、花儿山派出所、丰荣派出所、久寿派出所、杏花派出所、孛兰派出所的人员,可迁移到主城区或新市区本人、配偶(含夫妻共有)或未成年子女(含与父母共有)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第三条 本省其他城市常住户口人员,符合《规定》落户本市的,均适用省公安厅“一地办结”办理流程。
第四条 办理落户人员应根据实际状况提交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随军家属或随迁配偶职业证件、随迁子女手续、落户地址手续及与申请事由相对应的材料。
第五条 符合《规定》落户公安机关设立的空挂集体户人员,须在单位注册地所属派出所办理。
第六条 负责受理落户申请的单位,对申请人所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第七条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对全市《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按照工作职责对辖区审批业务进行指导检查;派出所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第二章 落户申请流程
第八条 派出所受理审核业务落户流程:
(一)引进人才落户流程
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手续齐全,当场核发准迁手续。
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经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学历人才经学信网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国家职业资格人才经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或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查询”系统,由落户地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核查确认。
(二)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或调入本市人员落户流程
经市级以上组织部门出具批准录用或调入手续,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当场核发准迁手续。
(三)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聘用的事业单位人员落户流程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审核备案聘用手续,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当场核发准迁手续。
(四)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落户流程
经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出具录取手续,由录取高校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五)按政策规定回原户籍地落户人员落户流程
按政策规定回原户籍地落户人员,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入学时户口迁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非本市生源毕业生,在校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本市,申请随父母落户的,由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六)“三投靠”落户流程
“三投靠”落户(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由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核发准迁手续。
(七)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定居本市落户流程
华侨落户本市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或市侨务办公室审批;港澳台同胞落户本市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受理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本人或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八)新区城镇落户流程
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核发准迁手续。
第九条 区市县公安(分)局受理审核业务落户流程:
(一) 税收贡献创业者落户流程
税收贡献创业者纳税落户,由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地区市县公安(分)局受理,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核发准迁手续。
(二)复退转军人、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职工落户流程
1.经大连市军人安置职能部门审批,退出现役人员持《转业干部落户证明》或《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或《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安置易地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持《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落户口介绍信》,由落户地区市县公安(分)局核签落户;经新市区、新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安置审批的上述人员,由落户地相对应的区市县公安(分)局核签落户。
2.经核准落户的复退转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登记使用的身份信息与入伍前户口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按照入伍注销户口信息办理落户;以生活基础作为在连安置条件的,应当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随军家属落户流程
1.随军家属落户由军人服役部队驻地同一区域的合法稳定住所或部队驻地所属公安(分)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5个工作日核发准迁手续。
2.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家属随军,应在取得《随军家属审批报告表》的本年度内,申请办理随军家属落户,落户地应是军人部队实际驻地。部队驻地为主城区、新市区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随军落户;落户地与部队驻地不在同一区域的,应提供部队驻地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区域驻军证明;随军家属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该部队随军家属集体户或该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空挂集体户落户。
(四)综合积分人员落户流程
申请人登录“大连政务服务综合平台” 网站( 网址http://xzfw.dl.gov.cn),点击“户籍管理”申请栏,进入外埠人员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将个人信息在 “积分模拟计算器”界面录入,达到标准分值的,在大连市积分落户网页输入相关信息进行积分,提交落户申请,区市县公安(分)局15个工作日内对积分进行核定,并网上留言通知申请人审核结果。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持手续原件到审批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审批单位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条 市级公安机关受理审核业务落户流程:
经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落户,由市人口结构办负责核签办理。
第三章 相关解释
第十一条 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办理随迁和投靠落户。
第十二条 在相应年度均办理《大连市居住证》或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认定为连续办理。
第十三条 在我市非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由单位补缴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的,认定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
第十四条 参加引进人才落户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相应要求办理:
(一)高层次人才随迁父母(含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的非本市户籍父母)户口系城镇地区的,须达到退休年龄;随迁父母户口系乡村地区的,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二)《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人员,在新区合法稳定就业的,申请落户主城区或新市区,须在主城区或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五条 参加税收贡献创业者落户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相应要求办理:
(一)税收贡献创业者纳税额由大连市税务局税款缴纳地税务机关的《纳税完税证明》予以确认。
(二)《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人员,3年累计纳税额符合落户申请条件的,最近连续三年须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第十六条 参加投靠落户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相应要求办理:
(一)有职业的投靠人须先办理工作调动,其用人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
(二)投靠配偶落户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再婚的投靠人还应依法取得随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三)配偶系原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故死亡后,有我市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的,可申请到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它未成年子女随投靠人已在外省市合法落户的可随迁。
(四)夫妻双方均为我市驻军部队现役军官,其中一方达到随军条件的,或者夫妻一方为现役军官,另一方为我市常住户口居民的,其双方父母均可以按照父母投靠子女政策,在投靠人子女服役部队同一区域内的合法稳定住所办理落户。父母投靠子女政策规定的“子女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时间”条件,比照被投靠现役军官在我市部队服役年限办理。
(五)按政策规定回原户籍地落户人员,作为被投靠人办理户口业务时,其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时间应自迁出或注销前户口登记时间起连续计算。
(六)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应与本人户口登记一致,否则不予办理投靠落户。
(七)被投靠人因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而与父母、子女共同居住,且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承租人同意投靠人办理迁入登记的;军休干部、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复退转军人、军队职工、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取得本人服役部队住房产权单位营房部门合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住房证》或合法住用部队住房证明,经派出所调查属实的;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八)符合“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参加社会保险”条件被投靠人,应先将本人户口迁移至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设立的空挂集体户中,同时以此地址申请办理投靠落户。其中主城区、新市区的“无合法稳定住所但符合参加社会保险年限”条件的被投靠人,其单位注册地应在主城区或新市区。
第十七条 参加综合积分落户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相应要求办理:
(一)我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积分落户。
(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在我市缴纳社保期间取得外省市证书的,不予认定。
(三)夫妻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在办理综合积分落户时,与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享有同样的积分权力及分值。房屋所有权证书有两个以上(夫妻共有除外)产权人的,不作为房屋积分依据。
(四)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积分落户申请人,落户地址应与其单位注册地为同一区域。
(五)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网络高等教育、国家开放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人员,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或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以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申请积分的人员,提供大连市教育局主管部门认证证明;以本市技工学校学历申请积分的人员,提供大连市就业服务中心认证证明。
(六)已获准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在60日内办结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重新审核落户条件。
(七)积分落户申请人经告知需依规补充提交手续的,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审批时限按补充手续提交后时间重新开始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身份证件是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16 周岁以上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或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回国人员、定居本市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入国(境)有效证件;复退转军人(义务兵除外)的《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及转业证、军队退休证、退伍证;复退转军人以及办理家属随军落户现役军人的注销户口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是指:已婚人员的《结婚证》;离婚人员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离婚证明书》;丧偶人员的《结婚证》及配偶《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法定死亡证明材料;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人员在公安机关使用部门书写的《个人未婚声明》。离婚或丧偶人员的法律文书自登记日期至户口业务办理时之间的婚姻状况使用《个人未再婚声明》予以证明。
在国外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离婚的中国公民,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照当地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经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台湾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提交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书。
以上法律文书为外文的需经有资质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件。婚姻状况需要核查的,由公安机关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三)亲属关系证明是指:《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国人员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无需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居民户口簿》能直接反映与申请人父母子女关系的,上述手续免提供。
(四)随军家属或随迁配偶职业证件是指:户口系城镇地区,无职业提交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合法未就业证明,有职业提交的在连《社保缴费证明》及劳动合同;户口系乡村地区,且《居民户口簿》“服务处所、职业”栏未登记就业信息的,上述手续免提供。
(五)随迁子女手续是指:未成年子女《居民户口簿》 (与父母户口不在一处)、《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或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学信网学籍查询记录或查询不到提供的《在校学籍证明》;再婚的投靠人取得随迁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手续。居民户口簿不能反映与申请人父母子女关系的,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六)落户地址手续是指:有合法稳定住所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含取得“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的情形)或使用权证等公有租赁房屋权属证件;落户直系亲属家中提交的直系亲属房屋权属证件及房主到落户地派出所签署的《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提交的集体户口首页;落户空挂集体户提交的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同意落户意见书》。
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每月5日前上报前一个月的《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对全市人口增长情况动态分析研判,结合实际对政策调整完善。
第二十条 根据我市城乡区域发展变化,市公安局将适时公布我市年度城乡属性清单,据此办理相关户籍业务。
第二十一条 各项落户的办理流程和与申请事由相对应的所需具体相关手续可登陆“大连政务服务综合平台”网站查询,亦可到各类落户受理单位咨询,领取告知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