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质量的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质量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7﹞1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企函﹝2018﹞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PPP项目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质量,推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高质量发展,我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信息公开质量的意见》,现就相关问题做如下政策解读:
一、PPP项目信息公开有什么意义?
提高PPP信息公开质量是规范PPP项目运作、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信息对称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数据资源和信息服务,依法充分披露PPP项目重要信息,可以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和市场交易成本,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可以促进政府充分获取和运用信息,加强服务质量、成本和价格监管,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可以保障公众知情权,对PPP项目参与各方形成有效监督和约束,推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各级财政部门信息公开的职责是如何划分的?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省管县体制和PPP政策制度要求,明确职责划分,共同做好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负责做好本级PPP项目信息搜集、整理、录入、维护和更新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需要,在相关渠道公开PPP项目信息;组织编制各级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县(市)财政部门将填报的项目信息提交省财政厅进行省级复核;设区市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填报的项目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全市项目信息提交省财政厅进行省级复核;省财政厅对设区市、县(市)提交的项目信息进行省级复核并将全省项目信息提交财政部(PPP)中心进行核查,并对全省PPP项目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三、省厅对PPP项目信息公开是如何管理的?
对拟入库项目信息公开实行“前置审查”。各市县财政部门在项目申请入库时,应对照《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入库管理工作规则》(苏财金〔2018〕7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企函﹝2018﹞2号)和《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项目信息清单》的要求规范填报PPP项目信息至准备阶段并上传相关信息资料。确保录入的信息和上传的文件资料数据真实、完整、及时、有效,与相关证明材料相一致且不违反《项目合规性管理负面清单》。市县在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后方可提交省财政厅进行信息复核。对未填、填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省厅不予受理入库申请。
对已入库项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实施所处不同阶段,对照《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项目信息清单》的要求,进行基本信息和各阶段信息录入并上传相关文件资料,确保填报阶段与项目实际情况相符,录入的信息和上传的文件资料数据真实、完整、及时、有效、与相关证明材料一致且不违反《项目合规性管理负面清单》。对已进入采购和执行阶段的PPP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实施机构等单位及时录入和更新政府采购社会资本、项目公司设立、项目融资、建设运营和绩效评价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证明材料。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对进入执行阶段的项目持续跟踪,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更新管理工作。
四、对于信息公开质量不高的地区有哪些惩戒机制?
省财政厅对全省PPP项目信息公开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未按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录入应公开PPP项目信息的地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提醒、约谈、通报和项目直接退库等方式予以惩戒:
1. 提醒:抽查发现已入库PPP项目存在未按照规定录入上传项目信息资料,导致实际所处阶段与平台填报阶段不符,或平台填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违反负面清单、存在泄密风险、被财政部(PPP中心)信息核查退回或被提示的,将采取电话或书面提醒方式告知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并做好提醒记录。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在接到提醒通知后,应积极协调信息提供方及时予以修正、补充或采取其他有效方式补正到位。
2. 约谈:对同一问题或相关类似问题连续提醒3次,相关市县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补正到位,或被财政部(PPP中心)采取暂予隐藏、中止发布、平台显示为处于整改期的,将启动约谈程序,直接约谈相关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
3. 通报:约谈后,相关市县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或出现PPP项目违规操作、涉法涉诉、被财政部通报、被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等原因导致严重后果、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对相关市县财政部门和相关责任单位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有关情况抄送同级政府。
4. 直接退库:通报后,相关市县对存在问题整改仍无起色、整改效果不到位的,按照《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等文件规定直接予以退库处理。被清退的项目自退库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入库,项目所在地自退库文件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