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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6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94 日期:2014-10-14 




第五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事项应当由中资商业银行总行向银监会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四章 机构终止
 
第一节 法人机构终止
 
第五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
 
第五十七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解散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解散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出现解散情形的,与分立、合并一并进行审批。
 
第五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向法院申请破产前,应当向银监会申请并获得批准: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
 
(二)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
 
申请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破产的,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城市商业银行破产的,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分支机构终止
 
第六十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终止营业的(被依法撤销除外),应当提出终止营业申请。
 
第六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行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终止营业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章 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 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第六十二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二)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有效,经营状况良好;
 
(三)有与申报外汇业务相应的外汇营运资金和合格的外汇业务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开展外汇业务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五)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三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由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六十四条 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三)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四)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六)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十五条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申请募集次级定期债务、申请发行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或金融债及依法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资本补充工具,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节 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六十六条 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一)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二)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第六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具有接受相关衍生产品交易技能专门培训半年以上、从事衍生产品或相关交易2年以上的交易人员至少2名,相关风险管理人员至少1名,风险模型研究人员或风险分析人员至少1名,熟悉套期会计操作程序和制度规范的人员至少1名,以上人员均需专岗专人,相互不得兼任,且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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