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细化操作标准,依据《广西公安机关办理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制定以下细则。
第一条 公民办理居住登记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县(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居住3日以上;
(二)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三)提供居住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声明。
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可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也可在“互联网+平台”、“支付宝城市服务”等平台自主申报,公安机关审核后出具居住证明。居住登记部门不得设置公民申报居住登记的住所、就业等门槛。
凭居住证明可享有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上牌入户、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便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核实居住登记信息的,公民可不提供居住证明书面材料。
第二条 个人申领居住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二)本人近期1张1寸免冠白底彩色相片;
(三)填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
(四)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或连续就读证明材料。
其中,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的,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之一:
1、已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2、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需同时提供房屋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3、申请人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
4、申请人亲属住所证明(需提供亲属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或声明);
5、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领的,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或聘用合同或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证明原件);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
以连续就读为由申领的,需同时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及学校住宿证明原件。
申报居住登记时已提交第(四)项材料的,居住满6个月后在申报地申领居住证时免提交。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申领居住证不受申报居住登记满6个月的时间限制。
(一)已购买当地3个月以上(含3个月)社保;
(二)经地市级以上人社部门确认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条 实际居住满6个月但未及时申报居住登记又急需使用居住证的群众,提交以下材料之一,可以证明居住时间已满6个月的,可申请通过“居住证特殊审批通道”办理居住证。
(一)申请人本人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原件;
(二)已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三)未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需同时提供房屋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五)聘用合同原件;
(六)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证明;
(七)学校连续就读证明。
第五条 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属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契税完税证、购房款全额缴纳凭据。
(二)属自建房的,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开工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有关部门(城建、规划、国土、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等)签发的准建证明。
(三)属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单位住房的,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改部门出具的有关出售国有住房和集资建房的相关文件、购房款缴纳凭据、集资或市场运作建房批文、购房协议、购房款缴纳凭据。
(四)属购买二手房、拍卖房屋的,包括: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缴纳凭据。
第六条 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 居民户口簿;
(二)出生医学证明;
(三)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受理地派出所在人口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双方亲属关系记录的,免提交);
(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七条 承诺办结时限
(一)流动人口首次申领或更换居住证的,受理、制作、发放工作应在15天内完成;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发的,可延长至不超过30日;在桂工作高层次人才申领居住证,证件制发周期力争不超过10天。
(二)居住证年度签注和变更居住地住址不需要换证的,当场办结。
第八条 办理流程和时限
(一)服务窗口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办证条件手续齐全的,2日内报县(市、区)公安(分)局;手续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详细说明原因。
(二)县(市、区)公安(分)局1日内完成对服务窗口上传的制证信息审核、签发工作。
(三)市公安局2日内完成抽检、上报工作。
(四)区公安厅制证中心5日内完成制证,3日内将制好的居住证发回市、县公安局。
(五)市、县公安局收到证件后2日内分发至服务窗口。
审核抽检环节不通过的,1日内反馈至服务窗口,服务窗口2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九条 居住证签注
公民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申请居住证签注。
(一)居住地址不变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当场办结;
(二)居住地址有变化的,本人填写《广西居住证补(换)领及项目变更申请表》,提交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与个人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领居住证需提交材料要求相同)、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当场办结。
第十条 居住证信息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因个人身份信息有变动需变更居住证登记信息的,本人填写《广西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交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当场办理。
第十一条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首次申领和年度签注及不换证擦写居住地住址免费;
(二)遗失、损坏补领、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