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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4 日期:2019-12-02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科规〔2019〕1号

各区科技局:
 
  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构建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研究制定《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构建良好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我市创新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创新型企业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和各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市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需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报送1年以上真实完整的火炬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6.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3家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中小微企业;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评价入库的市级雏鹰企业或瞪羚企业;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4.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2.所在区科技局负责进行实地核查、初审,形成推荐意见,书面报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确认为市级孵化器。
 
  第十一条  市级孵化器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按照科技部有关要求,依据国家统计局审批的统计报表组织孵化器进行规范统计,市级孵化器应按照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局报告。经区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的,经区科技局实地核查后,提出取消资格建议,经市科技局核准后,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十四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促进与发展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定期对市级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进行动态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市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财政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孵化器发展。对连续2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六条  科技部定期对国家级孵化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并公布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和D(不合格)四个等次。市科技局对考核评价为优秀和良好的我市国家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财政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孵化器发展。
 
  第十七条  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十八条  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
 
  第十九条  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第二十条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二十一条  各区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各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发挥好市创业孵化协会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津科创〔2011〕1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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