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发改〔2019〕524号
"《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解读"原文:
https://www.zhanjiang.gov.cn/xxgk/fggw/zcjd/bmjd/content/post_1030499.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及《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健全部门协同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制定了《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0月18日
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
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透明度,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及《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9〕5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局负责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中各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等事项时产生的告知承诺结果、履行告知承诺情况等信息,推送至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维护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管理“信用湛江”网站,向社会公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
第五条 各市直有关部门要分别制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措施,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依标准认定工程建设项目失信主体名单,组织各级相应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及时向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信用信息,通过“信用湛江”网发布失信主体名单。
第二章 监管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是根据《湛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事项清单》(湛建改办〔2019〕55号),在工程建设项目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过程中,对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审批事项的内容进行建设、验收等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第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要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今后不得再次享受审批告知承诺制等优惠政策。
第八条 工程建设审批项目中跨部门并联审批事项,应分阶段明确一个部门牵头,在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的基础上,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防止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
第九条 各市直有关部门应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主要的日常监管方式,牵头制定本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细则,同时探索开展联合抽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要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信用湛江”网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细则、检查结果等信息,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的事前公示和事后公开。
国家相关部委、省相关部门对以上工作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各市直有关部门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归集到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用湛江”网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失信主体名单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对纳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信用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当列入失信主体名单: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三)未经许可、批准,擅自从事承诺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
(四)未按照信用承诺审批时限约定补齐承诺申请材料的;
(五)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一)失信主体名称(姓名);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三)失信情形;
(四)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
(五)列入部门;
(六)列入日期及名单管理期限。
第十五条 各市直有关部门应当依职责制定本系统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制度,明确失信行为的列入情形、工作程序、对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信用修复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失信主体名单由市有关部门认定。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列入决定告知被列入名单的失信主体,并将失信主体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提供至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湛江”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认定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失信主体修复信用,明确信用修复的方式和途径。失信主体经修复信用符合失信主体名单移出标准的,可以向认定部门申请移出失信主体名单,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信用修复承诺书;
(二)失信主体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已对列入名单的失信情形进行改正,并消除危害后果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
第十八条 认定部门通过失信主体的移出名单申请,或失信主体的名单管理期限到期后,应当及时将失信主体移出名单,并将移出信息提供至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失信主体移出名单后,各有关部门应当自移出之日起,停止对其实施信用惩戒措施,法律法规或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湛江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信用实施方案》,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或从业人员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国家各部委业已施行的各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规定,制定对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场主体和相关从业人员的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应当通过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系统进行。
第二十二条 失信主体对列入、移出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有关部门对其实施的惩戒措施存在异议的,可以依相关规定向失信主体名单管理部门或惩戒措施的实施部门提出陈述、申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双随机、一公开”、失信主体名单和联合惩戒工作,可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内部管理,严格各环节的审核程序,保障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实施惩戒措施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