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面向机关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一)税费优惠。
44.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出台了哪些免税政策,如何办理?
答: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进口单位名单、进口物资清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有关进口单位向其所在地海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45.各省(区、市)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措施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措施,应注意政策执行期限、适用对象、参保企业划型、缓缴处理等事项。
一是政策执行期限方面。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减免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突破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规定的上限。二是政策具体适用对象方面。湖北省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其他省份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可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三是参保企业划型方面。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要求,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各级人社、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共享企业划型信息,方便企业准确办理申报。四是缓缴处理方面。各地要严格把握缓缴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执行。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46.在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情况下,各省(区、市)在加强基金管理方面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各地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方面需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建立医保基金运行分析、预警及约谈机制,实时监控基金运行情况。指导实行阶段性减征政策的统筹地区密切跟踪减征对基金的影响,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二是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监管和医保基础管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是指导目前基金收支平衡困难的统筹地区,努力通过完善政策、加强征管、控制支出来弥补收支缺口,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人正常享受待遇。四是积极稳妥推进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区域统筹和基金抗风险能力。
47.彩票销售机构可否延期上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和发行机构业务费?
答:按照现行规定,彩票销售机构于每月15日前上缴上个月应缴中央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和发行机构业务费。疫情期间,原定于2020年2月15日前上缴的费用,统一延长至3月15日前上缴。
(二)物资保障。
48.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紧急配置疫情防控资产,如何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紧急配置救治器械、医药防护用品等疫情防控资产,各地区、各部门可简化资产配置审批程序,在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后,快速高效配置。需要注意的是:一是简化配置审批程序的仅针对疫情防控资产,其他资产仍按现有规定按程序报批。二是各地区、各部门配置疫情防控资产仍需要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具体按照各地区、各部门现有规定执行。
49.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统筹调配、捐赠按规定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疫情防控资产,如何快速办理?
答: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捐赠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原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由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待疫情结束后统一报财政部门备案。
50. 疫情防控期间,行政事业单位如何管理疫情防控资产?
答: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调入疫情防控资产时,应建立疫情防控资产登记台账,并按规定登记财务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同时,完善疫情防控资产的验收、保管、领用、报损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流向可查。
51.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如何处理疫情防控资产?
答:疫情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回收可重复使用的疫情防控资产,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按权限统筹调剂使用、公开拍卖或捐赠;报废、报损的疫情防控资产,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审批或备案。已建立“公物仓”等国有资产集中处置管理平台的地方,鼓励对行政事业单位闲置的疫情防控资产进行集中统一处置。
(三)政府采购。
52.为确保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快捷便利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出台了哪些措施,应注意哪些方面?
答:保证防疫物资采购的及时性、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是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工作的首要目标。为解决紧急状态下难以按照正常采购程序执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财政部2020年1月26日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对防疫物资采购依法开启“绿色通道”。全国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同时,要求采购单位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相关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凭据要留存备查。
53.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区分轻重缓急?具体如何操作?
答:各地区、各部门根据疫情防控和实际工作需要,科学合理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疫情防控相关的采购项目,作为紧急采购项目按照《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规定执行。与疫情防控不直接相关的采购项目,因疫情防控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采购活动,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并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于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及相关工作,尽量选择网络、电话、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
54.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如何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答:疫情防控期间需要选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原则上不采取现场抽取方式,可由采购人通过网络随机抽取或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定。
55.疫情防控期间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如何开展?
答:对确需开展、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停业务无法开展的,可在其他平台或其他场所进行。
56.疫情防控期间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如何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
答:加强对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对确需现场办理或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隙、缩短工作时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疫情报告、人员隔离等要求。
四、面向地方财政的政策措施
(一)资金支持。
57.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下简称“三保”),是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政府履职和各项政策实施的基础条件,如何进一步压实责任?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层“三保”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不断建立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强化“三保”工作责任担当。总的来说,关于各级“三保”的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疫情对地方财政“三保”造成了较大影响,这种情况下更要遵循“县级为主、省级兜底”的原则,同时中央财政也要积极给予支持和激励,上下共同努力,切实兜住“三保”底线。
对县级来说,要全面落实好保障责任,牢固树立“三保”与疫情防控及经济恢复并重的政策导向,充分认识巩固基层“三保”在确保社会稳定、维护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方面的关键作用,坚持“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工资发放和机构运转。
对省级来说,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省级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特别是财政困难县区的财力倾斜,市级财政要对所属区加大保障支持力度。各地要组织逐县摸排,对“三保”支出预算安排存在缺口的,要及时调整或调剂预算补足。
58.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中央财政出台了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政策,具体内容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就是把缴入中央国库的中央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就地直接划入地方国库,留归地方使用。这样做避免了把收入从地方收上来后再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拨付给地方,简化了程序,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3月1日至6月底,在已核定的各省份当年留用比例基础上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据测算,4个月地方将新增留用资金约1100亿元。实际上是增加了地方留用的现金流,有利于地方财政资金周转。为抓紧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财政部发文通知各地,并明确要求,在此期间各地因提高留用比例增加的现金流,要全部留给县级使用。除了阶段性提高地方财政资金留用比例外,财政部还将密切关注地方库款运行情况,如重点支出保障存在困难,将及时通过加大资金调度力度,支持地方特别是基层财政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需要。
59. 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中央财政在加快转移支付下达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是保障基层政府正常运转、增强和改善基本民生的重要财力来源。近年来,为增强地方财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帮助地方提前做好项目实施准备,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对地方转移支付的预计数提前下达地方财政部门。按照上述要求,2019年四季度已提前下达了2020年转移支付预算6.1万亿元,地方财政部门已经编入了地方预算。
今年以来,考虑到疫情防控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中央财政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的同时,进一步加快了转移支付预算下达进度,向地方预拨医疗卫生、稳就业、稳投资、财力补助等方面资金1839亿元,支持地方做好疫情防控、复工复产、“三保”等工作。以上合计,截至目前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已下达6.28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26万亿元。在已下达转移支付中,均衡性转移支付16032亿元、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2844亿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603亿元、医疗救助补助资金260亿元、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173亿元、中央基建支出439亿元。
下一步,中央财政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要求,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及时下达剩余部分转移支付预算,同时督促地方尽快分解拨付,保障基层“三保”支出需求。
60.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在强化地方库款运行监测督导方面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财政部已经建立了地方财政库款运行监测机制,有针对性地进行督导和支持。目前,地方财政库款运行总体良好,库款规模持续保持在合理区间,但受减税降费政策翘尾减收、特别是疫情冲击等影响,部分基层财政收入下滑,“三保”存在一定困难。财政部将在加大转移支付和资金调度力度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对地方库款运行的监测督导。
一是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发送有关库款保障水平偏低市县情况的提示函。财政部根据各地财政库款统计监测数据,测算各地区分市县库款保障水平。按月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发函,告知库款保障水平偏低市县财政名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加强监测研判,加大对困难基层支持力度,督促各市县科学组织库款调度,合理安排支出顺序,优先保障“三保”等重点支出。
二是按日开展地方县级工资保障监测预警。会同各地区分析研究,将收支平衡压力较大、以前年度存在工资拖欠、库款保障水平持续偏低的县区纳入财政部重点监测范围。合理设定监测预警参数,对达到预警标准的县区,通过信息系统发送预警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接到预警通知后,及时核实情况并督促指导被预警县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必要时省级财政给予资金调度等支持。
三是提高风险防控前瞻性。加强对地方“三保”形势预研预判,完善风险评估报告制度,组织全国各县级财政部门按月对未来3个月的工资保障形势作分析研判,将风险评估情况作为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测算的参考依据。督促地方财政部门健全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适时完善优化,并抓好落实,切实兜牢“三保”底线。
61.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在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方面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中央财政鼓励地方政府加大资金统筹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三保”方面急需支出。
一是统筹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清理用好结转结余资金,超过年限的以及受疫情影响难以按原计划支出的,要收回用于急需领域。对疫情防控任务较重、“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允许制定更加严格的盘活存量资金措施,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对2019年及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收回集中用于疫情防控和“三保”方面急需支出,待具备条件时另行安排预算。
二是清理收回各类暂存暂付性款项。地方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暂付性款项新增规模和累计余额,积极清还存量暂付性款项。对于清还有难度的,要综合运用处置闲置资产、扣减财政补助资金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追回。
三是合理确定财政支出顺序。全年“三保”支出预算未按政策足额安排的,除应急救灾外一律要调减其他项目支出。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县级财政调整支出结构的监督、指导、督促工作。
62.为有效应对疫情影响,支持基层政府“三保”,在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方面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大力提质增效,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坚决压缩一般性支出。在编制2020年中央部门预算时,较大力度压减了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和公用经费,并要求地方在编制预算时也要体现这个原则。今年初,财政部专门印发《关于2020年地方压减一般性支出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党和政府带头过紧日子”等重要指示精神,保障好重点领域支出需求,大力压减非重点、非刚性的一般性支出。在地方重点支出、刚性支出中,首先就是要保障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等方面所需的支出。
受疫情影响,2020年地方特别是基层“三保”难度将会加大。对此,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切实加强地方财政“三保”工作的通知》(财预〔2020〕12号)提出了明确要求,地方要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一是厉行勤俭节约,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可办可不办的培训坚决不办。二是可暂缓实施的支出项目资金,要及时缴回财政。可统筹、整合的预算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用途,保障“三保”支出需要,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三是除疫情防控需要外,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研究出台新的增支政策,必须出台的要充分考虑基层财政可承受能力,合理把握节奏和力度。
63.为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在加快调度拨付资金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及时拨付资金,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代理银行的大力支持下,财政部建立了资金调度拨付绿色通道,按照应急流程办理业务,保持渠道通畅,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疫情防控资金第一时间拨付到位。督促各地区也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加快资金调度拨付。
同时,注重防范地方库款支付保障风险。财政部密切监测各地区库款运行情况,及时提示预警,特别是加大对“重中之重”的湖北省资金调度支持力度,建立了对湖北省3-4月间国库库款周调度机制,3月4日已拨付第一周转移支付资金350亿元。督促省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市县库款情况的监测和风险评估,指导基层财政合理安排支出顺序,必要时予以资金调度支持,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支出需要。
64.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测算如何向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适当倾斜?中央财政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2020年中央财政继续大幅度增加专项扶贫资金规模,并在分配资金时将疫情影响作为一项测算因素,专门予以倾斜支持,尤其是加大对湖北的支持力度。
财政部的工作重点是加大专项扶贫资金等投入力度,针对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需要,优化政策供给,督促指导各地管好用好资金。省级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是加大本级专项扶贫资金等投入力度,及时分解下达资金并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结合实际细化资金使用要求,督促指导市县抓好落实,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
65.各省(区、市)如何调整和优化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重点支持哪些方面?
答: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按照精准施策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受疫情影响较重地区脱贫攻坚的支持政策,在现有资金管理制度框架内,允许县级因地制宜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要求。具体的政策措施由省级扶贫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各省(区、市)资金支持重点应向产业项目倾斜,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的支持,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强化就业支持,通过一次性生产补贴、贷款贴息支持、临时岗位补助等,支持企业带动贫困户就业。
66.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环保支出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是如何规定的?市县如何申请?
答:2019年底,中央财政已提前下达2020年污染防治类转移支付。近期,中央财政又下达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1亿元,其中湖北省2.58亿元,支持湖北省等疫情严重地区统筹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缓解因疫情增加的环保支出压力。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可按程序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申请。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要求,省级财政要结合本地区疫情防控实际,向受疫情影响较重的市县倾斜,切实保障好这些地区污染防治资金需要,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67.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有哪些?
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相关资金明确了重点支出方面:水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开展应急监测和处置、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监管等,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废物应急处置,加快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处理处置设施短板,确保安全处置效果;农村环境整治资金要结合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切实提高卫生水平和环境质量。
68.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推动地方加快项目储备和预算执行,支持如期完成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各项任务?
答:为统筹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确保财政生态环保资金尽快落实到项目,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要求地方统筹做好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加快开展生态环保项目储备,抓紧预算执行,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有效投资,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对疫情影响进行有效对冲。通知还要求,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原则,中央财政安排的能形成实物工作量的生态环保资金,原则上均应编报项目纳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管理。各地编报的项目经入库审核通过后,要抓紧推动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项目储备库建设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绩效管理等工作有效衔接,各地项目申报以及纳入中央储备库的项目情况,作为中央财政生态环保转移支付分配重要参考依据,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为提高预算执行率,积极推动复工复产,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 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要求,抓紧推动项目实施,具备开工条件的生态环保项目,要在保证安全基础上,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提前谋划、采取措施,积极开展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一旦具备条件立即推动项目实施。
69.已经安排下达的污染防治资金,可否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需求,在现有规定范围内做适当调整?
答:考虑到地方的实际困难,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加强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财资环〔2020〕3号)明确规定,优化资金安排程序,可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需求,在现有规定范围内做适当调整,切实保障疫情防控经费需求。同时还明确,对疫情防控重点环保项目,应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可适当简化项目立项、入库审批程序,待疫情结束后统一备案。
70.中央财政在测算分配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时,如何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倾斜?
答:受疫情影响,湖北省等地区稳定粮油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任务加重、压力加大。为支持湖北省等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切实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中央财政在分配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资金时,将统筹考虑相关地区疫情防控情况,将其作为资金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加大相关资金向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倾斜支持力度,更有力地促进相关地区加快恢复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
71.为更好落实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政策,加快拨付贴息资金,地方财政部门要做好哪些工作,注意哪些事项?
答:一是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把关,精准认定,确保优惠贷款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切实提高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层层加码叠加贴息支持,避免出现贷款利率过低甚至负利率带来企业套利、行业攀比、管理混乱问题。二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与本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贷款银行加强沟通,实时掌握优惠贷款发放进度,主动上门对接服务,宣传贴息政策,可采取“先拨后结”方式,先行安排贴息资金,及时拨付至符合条件的企业。三是省级财政部门每月汇总辖区内贴息资金拨付和支持企业有关情况,通过官网等渠道予以公示,加强正面舆论导向,宣传政策实施效果。四是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汇总一并向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结算。五是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周五中午前汇总贴息资金拨付数额、支持优惠再贷款规模、支持企业总数等情况反馈。
(二)督促检查。
72.如何加强督促指导,确保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到实处,地方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疫情发生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当前,抓好政策落实是关键。为此,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11号),从加强政策学习、宣传解释和督促落实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督促相关政策落实落细。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督促当地相关部门和基层财政部门落实好各项财税政策。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积极协助地方财政部门细化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确保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落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密切跟踪相关财税政策落地实施情况,及时了解政策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疫情对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支影响的分析,研究提出相关政策调整和完善建议。
73.如何强化财政监管,确保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用在实处,地方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的工作重点有哪些?
答:疫情发生以来,财政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防疫经费保障,截至目前,各级财政共安排疫情防控资金超过1100亿元。为确保财政资金用在疫情防控“刀刃上”,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监管,重点关注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患者救助费用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财政贴息、物资采购等有关财政资金的审核、拨付、管理使用等情况,督促指导相关部门规范疫情防控资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切实保障资金使用安全有效。资金监管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疫情防控期间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灵活采用线上报送、线上跟踪等“非现场、不见面”的“互联网+监管”方式,有效有序开展监管工作。疫情结束后结合实际适时开展现场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央转移支付以及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捐赠等各项资金的统筹,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及时、足额拨付各项疫情防控资金。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及时掌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建立疫情防控资金台账。督促地方财政部门统筹做好资金调度、垫付,优先保障和拨付疫情防控资金。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反映并提出改进建议,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地方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监管工作既要有所侧重,又要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成效。
74.如何做好绩效评价,提高疫情防控财税政策和财政资金绩效?
答: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及时对相关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重点围绕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使用的时效性、公平性、有效性开展评价,关注政策和资金是否及时、精准到位,资金补助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资金分配是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防控政策和资金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等。根据评价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作为调整完善财税政策、加强资金管理的重要参考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