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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20 日期:2020-04-05 



福建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创新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传统的学徒培养方式,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健全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为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支撑。

第二条  目标任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的培训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探索企业职工培训新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体系,加快企业后备技能人才的培养。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

第三条  学徒培养实行属地管理,各地人社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各类企业,建立与相关企业的联系制度,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简化工作流程,探索政策创新。

第四条  各地人社部门要在调研企业需求基础上结合当地产业布局,制定年度实施计划,会同财政部门对学徒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企业目录和培训机构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动态调整。

第二章  培训内容

第五条  培养对象。学徒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已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学生不得再申报同一专业、同一等级的培训。

第六条  培养目标。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中级工班为1年,高级工班为2年(中级工起点,可1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第七条 培养模式。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积极应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

第八条 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可与培训机构合作独立举办培训班;有招工和培训需求的小微企业可由各地人社部门牵头组织多家小微企业联合与培训机构合作开班,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三)重视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了较完善的职工培训制度;

(四)具备与学徒培养目标相对应的企业导师、培训场地和实训设备。

第三章 培训实施

第十条  培养主体职责。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得到培训机构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实现培训目标。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第十一条  培养计划确定。企业应结合生产实际和岗位技能要求,会同培训机构制定学徒培养计划,内容包括学徒培养方案和评价方案。鼓励企业将新招录贫困家庭子女优先列入学徒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经各地人社部门备案审核后实施,并作为申请补助资金的材料之一。

第十二条 企校双师培养。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要着重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能力。培训机构应为学徒安排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的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第十三条 培训投入。健全企业对学徒培训的投入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培训学制。学徒培养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承担学徒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要结合企业生产和学徒工作生活实际,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建立和完善适合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凡在技工院校开展新学徒培训的,毕业颁发技工院校证书,其他培训机构考核方式为社会化鉴定之外的,由培训机构对培训学徒组织结业考核,当地人社部门派员全程监督,由人社部门统一确定证书样式和编码。考核不合格的学徒,可在1年内参加1次补考。

第四章 培训补贴

第十六条 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各地可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闽政办〔2019〕42号)整合各类培训资金,确保补贴资金拨付到位。企业根据毕业(结业)考核合格的学徒人数及其培训技能等级,向人社部门申请学徒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中级工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

根据企业申请,并经人社部门审核、公示,同级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预拨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预拨的资金须用于补充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优先支付给承训机构作为培训开支。培训任务完成后,根据企业申请、人社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补贴标准据实予以结算,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根据未完成情况,由人社部门追回(扣回)预拨同等名额的50%财政补贴资金,不再拨付其余补贴资金。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同一时间段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与直补企业培训补贴不重复享受,参训学徒个人不得依据学徒制获得的证书再领取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省部属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申报补贴。

第十七条  企业开展培训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申报表;

(二)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三)学徒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

第十八条  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

(二)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或复印件;

(三)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四)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各地人社部门应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培训过程管理,实施学徒培训实名制信息管理,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培训结果要加强监管,适时监控。指导企业建立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学历、培训职业(工种)、学校班次、培训时间、考核成绩、技能等级和联系方式等,并作为档案材料长期保存,备各级人社、财政等部门检查。

第二十条  各地要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按规定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支持承担学徒培训任务工作的培训机构提升培训基础能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提供便捷高效的鉴定服务,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参与培训任务的教师,培训工作量可按一定比例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在职称评审、晋级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保障其合理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应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过程、培训结果要加强监管,实施监控,严格考核验收。监督指导企业严格考核验收。对违规套取财政补助的,将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地人社部门要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积极吸纳贫困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实施细则,每年年底前将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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