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疫情防控和稳企纾困政策措施问答
1.问:疫情期间对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方面有哪些支持?
答:举借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且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借款人经经办银行批准可以展期,展期(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政策联系人:鸡西市财政局金融科
电话:0467-2352940
2.问: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融资贷款有哪些支持?
答:针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和纳入政府生活保障的菜篮子米袋子以及肉蛋奶等供应的三农企业,新增担保业务担保费率在原有标准基础上下降50%,对上述企业办理展期贷款的,免收担保费。对于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并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期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政策联系人:鸡西市财政局金融科
电话:0467-2352940
3.问: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贷款有哪些支持?
答: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新增融资贷款提供免抵押信用、反担保和零担保费率政策。对符合国家担保基金报备条件的省内疫情防控物资重点保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省级再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从20%提高到40%。政策有效期到疫情结束。
政策联系人:鸡西市财政局金融科
电话:0467-2352940
4.问:我省复工复产企业如何享受“财政补贴型”疫情防控综合保险补贴政策?
答:政策范围:一是投保企业属于保险范围主要面向的五类重点企业,即为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类企业、对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有重要作用的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复工复产后面临传染风险概率大的企业、缺乏风险承受力的企业,纳入我省相关部门确定的支持对象名单。二是已经缴纳企业自担部分保费(30%)。
财政补贴额度:省财政对符合条件投保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综合保险的企业给予70%的保费补贴支持。
保险保费额度:保险金额为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费率为1.2%;保费对应分别为4.8万元、2.4万元、1.2万元。
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法定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企业应政府要求停工停产,造成在产品(限制造企业)损失、雇员工资及隔离费用支出。
政策联系人:鸡西市财政局金融科
电话:0467-2352940
5.问:中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稳企稳岗基金中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答: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含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与我市工信、发改、科技、住建、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文旅、商务等部门联系,填报《省级稳企稳岗基金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企业融资需求申报表》,金融机构将依据企业申报情况主动与企业对接,并联系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企业发放贷款。
政策联系人:鸡西市财政局金融科
电话:0467-2352940
6.问:疫情期间创业担保有哪些新的政策?
答:支持个体工商户等双创人员复工复业,对符合条件的在保客户,在正常的还款后进行“特事特办”,取消反担保快速办理续贷。
双创联系人:金惠担保公司创业担保部
联系电话:2379330
7.问:对疫情期间外贸企业境外参展和短期信用保险方面有哪些政策?
答:按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疫情期间支持外贸企业境外参展和短期信用保险项目实施细则》(黑商联发[2020]7号)文件规定:
2020年一季度如期举办的境外展会活动,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参加,给予无法退还的展位费100%的支持;
对于企业在一季度因进口防疫物资向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机构缴纳的进口预付款保费支出,给予70%保费支持;
对于2020年一季度进出口增幅超30%的自主缴费投保企业,保费支持比例由70%提升至90%,且不受企业经营品类限制。
政策联系人:鸡西市财政局经贸
联系电话:0467-2353194
8.问:承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是否享受免租金政策?
答:根据《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对承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省直企业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3月至5月的房租。疫情期间引导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中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业主(房东)对中小微企业租户适度减免租金,对已上缴国库的租金,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资金返还。
政策联系人:市财政局资产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467-2357611
9.问:承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用房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免租金手续?
答:受疫情影响承租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办理减免租金流程如下:
(1)由承租人向出租单位提出减免租金书面申请。
(2)出租单位根据承租方受疫情影响程度及房屋租金使用效率,最长减免三个月租金,也可以最长延期三个月。
(3)出租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公章后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盖公章。
(4)出租单位提供资产出租审批单及合同,报市财政局资产监督管理科。
(5)财政部门审批后,出租单位与承租方签订减免租金或延长租期协议。
政策联系人:市财政局资产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467-2357611
办理时间:2020年4月1日-2020年5月31日
办理地点:市财政局资产监督管理科(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