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12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22 日期:2014-12-23
注:eGFR:基于血肌酐估计的肾小球滤过率。
15. 肢体瘫痪的判定:参照《神经病学》(第2版)判定。肢体瘫,以肌力测定判断肢体瘫痪程度。在保外就医诊断实践中,判定肢体瘫痪须具备疾病的解剖(病理)基础, 0级、1级、2级肌力可认定为肢体瘫痪。
0%;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10%;1级:可看到或者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25%;2级: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50%;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7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100%;5级:正常肌力。
16. 生活难以自理的判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结合医学实践执行。
17.视力障碍判定:眼伤残鉴定依据为眼球或视神经器质性损伤所致的视力、视野、立体视功能障碍及其他解剖结构和功能的损伤或破坏。
(1)主观检查:凡损伤眼裸视或者加用矫正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视力<0.3为视力障碍。
(2)客观检查:眼底照相、视觉电生理、眼底血管造影,眼科影像学检查如相干光断层成像(OCT)等以明确视力残疾实际情况,并确定对应的具体疾病状态。
视力障碍标准:
低视力:1级:矫正视力<0.3;2级:矫正视力<0.1。
盲:矫正视力<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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