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库文档  52文库-文库文档资料大全!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文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4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13 日期:2015-02-17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不适用本法。专用航道由专用部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tags: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4页


豫ICP备140156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