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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291 日期:2018-05-09 



2018宁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常见问题解答

一、贷款额度类问题

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是多少?

答: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户;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含改善型第二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均为40万元/户。

二、最新热点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连续缴存12个月吗?

答:申请贷款日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购买新建住房的,申请贷款日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且取得《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2、哪些情况可以享受首套房贷款政策?

答: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1)家庭住房查询证明无住房记录,个人征信报告无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面谈记录无住房,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

(2)借款人家庭住房查询证明有一套住房记录,个人征信报告无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面谈记录无其他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

(3)借款人家庭住房查询证明无住房记录,个人征信报告无尚未结清个人住房贷款记录,面谈记录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

3、购买家庭首套商品住房贷款额度能提高吗?

答: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户;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统一为40万元/户。

4、当银行与公积金中心首套房认定标准不统一时,组合贷款中的贷款首付款比例怎么确定?

答:由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一致,导致首付款标准不同的,申请人申请组合贷款时,首付款采取就高原则。

5、目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是多少?

答: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户;职工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首次或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统一为40万元/户。

6、住房公积金额度如何计算?

答:(1)2017年8月1日(含)后在本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 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倍数。其中:

①缴存账户余额是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包括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其他资金、最近一年内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借款人在2017年8月1日(不含)前12个月(含12个月)内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已提取金额可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在2017年8月1日(含)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资金的,已提取金额不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②倍数目前按12倍确定,可贷额度计算不足15万元的,保底贷款额度按15万元/户计算。保底贷款额度需要满足本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能力测算的要求。 (2)2017年8月1日(不含)前在本市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可贷额度=缴存基数×40%× 12 个月×贷款(计算)期限。

①贷款额度测算时,借款人离法定退休年龄不到30年的,可适当放宽贷款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同时须符合贷款期限的规定;

②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员,应分别按各自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最后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③共同借款人(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贷款额度测算时,贷款期限超过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主借款人贷款期限;低于主借款人贷款期限的,按共同借款人实际贷款期限;

④共同借款人本市行政区域以内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贷款额度测算时,可合并计算。

三、贷款条件类问题

贷款条件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答: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购买新建住房的,申请贷款日前,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且取得《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

(2)购买新建住房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超过24个月(含);购买二手住房,不动产权证明登记日期不超过12个月(含);建造、翻建自主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明后,大修自住住房竣工后,均不超过3个月(含);

(3)购房首付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名下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商品房(限价房)不低于购房总款的30%,二手房不低于购房总款的40%;名下有一套住房尚未结清商业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不低于购房总款的60%,且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经济适用房不低于购房总款的20%,;

(4)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同意以贷款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产价值全额作为抵押;购买商品房的,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为购房人提供阶段性担保。

2、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有哪些要求?

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中:父母和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是贷款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2)具备与借款人相同的贷款条件,并承担连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责任。

3、我和女朋友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答:不可以。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共有产权的房屋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有产权人是指夫妻、父母、子女。由于你和女朋友还没有结婚,不是夫妻关系,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你们共同购买的商品房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如果父母购房,子女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如果以子女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有子女的名字,父母是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否则父母购房,不能以子女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在还款期间,夫妻离异的,主借款人能否变更?

答:申请人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变更主借款人。具体流程是:原借款人需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再凭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以及更名后的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契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相关申请资料,通过原公积金贷款银行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在现行规定的前提下,均不能超过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和剩余的贷款期限。

6、我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现正常还贷,再次买房时是否可以用我爱人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可以。按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是以夫妻双方(即家庭)为单位。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已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首次贷款未结清前,即使以夫妻另一方为购房人,也不能再申请贷款。也就是说一个家庭不能同时有两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

7、我们夫妻俩人婚前各自贷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目前已结清,结婚后为改善住房重新购房时,能否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不能, 暂停受理申请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三套住房或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8、男方在奉化缴公积金,女方在鄞州缴公积金,所购房屋在奉化,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1)房产证上有夫妻双方名字,且夫妻双方都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应确定为男方。

(2)房产证上有夫妻双方名字,但男方不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应确定为女方。

(3)房产证上只有男方一人名字的,借款人确定为男方;房产证上只有女方名字一人名字的,借款人确定为女方。

9、本人于09年3月在鄞州购房一套,住房公积金一直在镇海缴纳,当时被告知不能跨区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全部商业贷款。现在根据现行政策,宁波大市区可以住房公积金贷款,请问能否将商业贷款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如果您现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向房屋所在地(即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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