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常熟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0年常熟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的通知
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
为加强我市劳务派遣单位的日常行政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2020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主要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核验对象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19年12月31日前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办理备案手续,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并在我市经营的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
二、核验时间
2020年3月2日至2020年4月30日
三、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人社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主要事项为:经营业绩、用工信息、合同签订、社保参保、报酬支付、派遣业务、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核验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核验申请表(见附件1);
2、2019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见附件2);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分公司提供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务派遣单位以及子公司、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劳务派遣单位子公司、分公司名录;
5、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1)自有场所的提交场所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的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没有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赁发票;(2)提供办公场所最新实拍语音同步介绍视频,体现具体地址(坐落方位、门头等)和办公实景(办公设备、制度上墙等),人社部门随机抽查不低于20%的劳务派遣单位实地查看经营情况;
6、2019年12月份劳务派遣员工工资支付情况,社保缴费凭证;
7、2019年12月份税务部门出具的劳务派遣发票清单及公司基本账户12月份银行流水;
8、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见附件3);
9、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
10、劳务派遣用工积分管理自评表
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所属分公司的,第一项材料应为两份《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见附件4),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该表。
2020年刚完成许可证延续的单位,重复资料可不必提交。
以上材料中,第1至4项提供书面材料(加盖公章),第5至7项通过雷博平台按顺序命名直接打包上传,第8项在雷博系统核验页面中输入(注意表格的逻辑关系),第9项在雷博系统中按实际情况维护更新。第10项系统根据评分自动生成无需填写。
五、核验流程
(一)劳务派遣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至中国常熟—网上政府—人社局(http://www.changshu.gov.cn/)下载本通知,按要求准备材料。
(二)劳务派遣单位登陆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雷博平台),录入数据、上传资料、完成自评并经人社局初审通过后,携带第1-4项书面材料至市人社局参加现场核验。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初审:
1.提供虚假材料、数据,或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2.社会保险未开户或未使用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的;
3.劳务派遣信息管理系统中未如实登记职工录用、劳务派遣合作协议、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相关信息的;
4.劳务派遣用工积分管理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5.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的;
6.合作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职工比例超过10%的;
7.注册地址无(相对)固定工作人员(根据社保缴费判断)
(三)对材料齐全且按时提交的劳务派遣单位,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劳务派遣单位,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章(分公司在经营情况报告表上盖章),并公布企业名单;
2.经核验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劳动监察执法部门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通过发出行政建议书等方式,督促及时整改。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再加盖合格章并公布;
3.逾期不改正的,不予加盖“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并依法予以处理,视情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由许可机关收回有关证件,办理注销手续;
(四)劳务派遣单位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冻结雷博系统,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期满后,人社部门不予延续许可;
(五)根据核验结果,适时推荐优秀的劳务派遣企业为我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诚信单位。
六、咨询联系
书面材料报告地址:市人社局1号楼610室 劳动关系与监察科,联系电话:52710587;
雷博系统咨询电话:52795298
劳务派遣交流QQ群:305615117
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