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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研机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实施细则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0 日期:2021-06-15 



重庆市科研机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实施细则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有关科研机构:

   《重庆市科研机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12月19日市科技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2月24日

       
  重庆市科研机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实施创新创业共享行动,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经费支持相协调的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科研机构行业科技供给质量和科技成果转化效能,根据《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精神,结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利用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重庆市科研机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采取验收结题后拨付资金的方式,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利用科技人才、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成果等资源,与行业企业合作,先行投入资金实施项目,有针对性地推进行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增强科研机构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三条  引导专项坚持“目标导向、产研合作、竞争择优、事前立项、事后资助”的原则,支持科研机构组织实施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和成果应用示范项目。

  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以市场需求、企业投入为导向,重点支持科研院所围绕企业需求,研究开发具有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的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和关键部件,增强科研机构科技创新能力和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成果应用示范项目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支持科研机构依托行业企业,推广应用具有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和辐射带动作用的科技成果,提升科研机构成果转化收益和企业经济效益。

  第四条  引导专项项目的申报主体为重庆市科研机构。包括市级科研院所、区县科研事业单位和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引导专项项目根据类别不同,实行不同的实施周期、资助经费、生成方式和立项要求。

  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的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申报项目时,科研机构须事先与企业达成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合作协议,约定项目研发内容、研发投入方式及额度等主要事项。项目后补助经费额度为每项50万元或100万元。科研机构申请项目后补助经费,不能超过实施该项目约定横向经费总额的50%。

  成果应用示范项目的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申报项目时,科研机构须事先与企业达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产业化协议,约定收益分配方式。项目后补助经费为每项100万元。申请项目的科研机构实施该项目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总额须在200万元以上。

  本条第二款所称横向经费总额指企业向科研机构支付的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费用之和;第三款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总额指企业向科研机构支付的科技成果转让费、许可费或技术入股分红等资金之和,不包括产品销售收入。

  第六条  科研机构申报和实施引导专项项目须有企业为项目合作单位。

  项目合作单位不包括与科研机构有股权关系、隶属关系等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不发布引导专项项目指南,由科研机构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行业科研或产业发展难题,自主决策项目名称和研究方向,自主选择合作企业与项目内容,自主确定目标任务与技术路线。

  科研机构已获得市级科技计划支持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能申报引导专项项目。

  第八条  引导专项项目实行限项管理。

  同一年度内申报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已纳入国家R&D经费统计调查范围的科研机构每家不超过3项,其他科研机构不超过1项;申报成果应用示范项目,每家科研机构不超过2项。

  同一类别项目尚未结题或终止,每家科研机构须相应减少该类别项目的申报数量。

  第九条  引导专项项目以科研机构自主管理为主。市科技局不开展过程检查,仅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条  科研机构实施引导专项项目须逐一对项目单独建账,详细记载项目涉及的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引导专项项目任务书签订生效后,内容不能调整或变更。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项目验收不得延期。

  科研机构如不能按期完成引导专项项目任务,应主动向市科技局申请终止项目。对到期未申请验收的,市科技局强制终止项目。

  第十二条  引导专项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引导专项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要求等内容。

  (二)申报。科研机构自愿填写引导专项项目申报书,同时提供与合作企业约定有项目内容、资金投入或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合法协议,一并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引导专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立项。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面向社会集中公示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合作单位)、申请的后补助经费额度等项目主要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与科研机构签订详细载明考核指标和验收方法的项目任务书。

  (五)验收。项目实施周期到期前,科研机构完成项目任务,且约定的横向经费总额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总额足额到位后,即可申请项目验收。

  市科技局根据科研机构的申请和提交的验收资料,组织专家组对照项目任务书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六)拨款。市科技局根据验收意见,确定拟给予后补助的项目,并面向社会集中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拨付后补助经费。

  第十三条  引导专项实行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科研机构申报和实施引导专项项目坚持诚实守信,如有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等行为,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科研机构主动向市科技局申请终止实施引导专项项目,不进行科研信用记录。凡市科技局强制终止实施引导专项项目的,对科研机构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引导专项项目后补助经费由科研机构作为研究开发与试验发展经费进行统筹管理,用于组织实施提升本单位基础研究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的科研项目。项目设置应符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类别及要求。项目管理坚持自主选题、自主立项、自主结题的原则,由科研机构自主决定。

  科研机构利用引导专项项目后补助经费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可以书面向市科技局推荐入库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后,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下达相应类别的市级科技计划。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对引导专项项目后补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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