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淮安人社局社会保险常见问答
Q: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里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A: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Q: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有哪些要求?
A:您好,根据《劳动合同者》第七十二条文件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Q:员工因工负伤需要休息,应当提供什么材料向单位请假?
A:您好,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
Q:2021年度企业职工退休认证如何线上办理?
A:您好,2021年度职工养老保险退休认证可由退休人员本人或他人下载江苏智慧人社APP或者微信、支付宝搜索小程序“江苏智慧人社”,无需注册,打开首页直接点击待遇资格认证-----输入退休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进入退休人员面部识别即可进行自助认证。并且企业退休人员每认证一次,系统将自动顺延12个月生成下次认证到期时间。
Q:清江浦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参保单位的工资总额是由哪些部分组成?
A:您好,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的通知》(清人社发〔2021〕7号)规定:缴费基数统计口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关于规范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社险管〔2007〕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参保单位的工资总额是各参保单位在2020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补贴等组成。如工资总额与申报缴费基数总额差额较大的,申请时应提供情况说明。
Q:目前高温费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A:您好,根据《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从2018年6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Q:如果清江浦区员工去年在单位工作不足一年,基数申报表中工资总额怎么填写?
A:您好,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清人社发〔2021〕7号)规定:表中填报金额为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不足12个月的折算成12个月的工资收入填报,填报金额以元为单位取整数。
Q:我现在是属于停工留薪期,请问单位可以把我辞退吗?
A:您好,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Q:试用期的工资发放标准是什么?
A: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Q:淮安市清江浦区社保缴费基数申报的截止时间?
A:您好,根据《关于开展202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清人社发〔2021〕7号)规定:清江浦区申报社保缴费基数的时间为:2021年6月1至2021年6月30日。
Q: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不认可,如何申请再次鉴定?
A: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