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试题及答案
1、单选题(本类题共5小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偶然所得,同样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比如某人中奖收入为50 000元,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 B)元 。 (本题10分)
A.20 000
B.10 000
C.30 000
D.40 000
2. 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依次为: (本题10分)
A.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B.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C.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D.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解析:根据《国家税务总2113局关于个人转5261租房屋取得4102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1653知》(国税函〔专2009〕639号)文件第三条属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3. 属于沪财发〔2020〕1号规定中的内容的是(B)。 (本题10分)
A.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B.劳动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C.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 400元/年(200元/月)
D.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实行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20]1号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劳动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7320元为限额,不足7320元的,据实减征。
二、本通知所称的劳动所得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
三、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上述纳税人年度内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优惠,不能重复享受。
四、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4. 财税〔2017〕39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 C )。 (本题10分)
A.1 200元/年(100元/月)
B.3 600元/年(300元/月)
C.2 400元/年(200元/月)
D.4 800元/年(400元/月)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5.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 B )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本题10分)
A.4 000元/月
B.5 000元/月
C.6 000元/月
D.7 000元/月
2、多选题(本类题共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属于财税〔2013〕103号文件内容的是(ABCD)。 (本题10分)
A.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B.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C.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D.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税[2013]103号 2013-12-6
依据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三条第1项和第3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条款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条款废止]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条款废止]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同时废止。
2.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 A )或者( B)代扣代缴税款。 (本题10分)
A.按次
B.按月
C.按季
D.按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3. 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中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况包括( ABCD )。 (本题10分)
A.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B.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C.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D.纳税人申请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3、判断题(本类题共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对)。 (本题10分)
Y.对
N.错
第十七条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
2.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 (本题10分)
Y.对
N.错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