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
在《消法》规定的经营者一般责任之外,《指引》强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特别责任。明确要求经营者应当对于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有明确标注,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进行“一对一”确认环节(第二十四条),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积极履行平台管理责任,督促平台上网络商品经营者落实无理由退货规定(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等。
创设了退回商品检验及再流通的制度,明确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建立完善的退回商品检验程序及再次销售规则。除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以外,退回商品不得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回商品再流通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八条)。
(五)细化了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指引》在重申《消法》规定消费解决途径基础上,贯彻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的理念,提出:支持消费者协会和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参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的监督,调解有关消费纠纷,并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加强自律,收集电子商务经营者就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反馈(第三十条)。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第三十一条)。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第三十二条)。
(六)规定其他非现场购物参照执行
《指引》附则中规定: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十三条)。这主要是考虑到电视、电话、邮购与网络购物在适用《消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方面大部分特征是相同的,但因销售媒介不同,也存在一定差异。在这几类非现场购物方式还没有具体退货规定的时期,可以暂时参照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基本模式执行。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第2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明确和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可以依法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因网络商品销售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而退货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网络商品销售者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网络商品销售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法人。
第四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其购买商品时享有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
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作出比本指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
第二章 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
第七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八条 下列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因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原因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贴身用品等;
(二)一经激活或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包括产生授权或者激活信息的手机、电脑、数码产品等;
(三)已经在线交付的充值类商品:包括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等;
(四)特价清仓商品:包括即将到保质期的商品、包装破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等。
第九条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配件及附带的防伪标识、商标吊牌、商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储值卡(券)类商品完好是指卡(券)内金额未减少。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适当的试用不影响商品完好。
第十条 对超出查验和试用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产生明显的价值贬损,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