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指引(征求意见稿)第4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52 日期:2016-02-09
第二十八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建立完善的退回商品检验程序及再次销售规则。除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销售状态的以外,退回商品不得作为全新商品再次销售。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对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回商品再流通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因七日无理由退货与电子商务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支持消费者协会和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参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的监督,调解有关消费纠纷,并就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引导电子商务经营者加强自律,收集电子商务经营者就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反馈。
第三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上购买商品,因退货而发生消费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调解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向消费者提供其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当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网络商品销售者故意拖延处理或者无理拒绝赔付,以及因网络商品销售者撤场等情况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进行先行赔付。
进行赔偿先付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可以依法或者依约定向网络商品销售者进行追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采用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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