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第2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94 日期:2018-03-25
3、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申报由基地组织面授培训的学分。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员在培训项目申报栏进行网上申报,按隶属或属地关系,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继续教育基地按实际培训情况进行登记,系统自动登分。
第五章 学分运用
第十四条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学习年度。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的内容为该年度学分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存入个人业务档案并及时反馈给本人。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分完成情况是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纳入评审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数量未达到要求,或在学分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需将本行业每年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章 继续教育机构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委托报备制。
市及区、县(市)组织人社部门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教育机构作为继续教育基地,并分配管理帐号。受委托的继续教育基地必须是独立法人并具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师资、场地及教学设备,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委托培训教育机构实施继续教育,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大型企业自行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的,需报市或区、县(市)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后,分配其管理帐号。
受委托和备案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市或区、县(市)授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但受组织人社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实名注册后,按隶属或属地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组织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学员注册、学分申报等操作。
第二十条 二级管理员调整,需在15日之内书面上报市组织人社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直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组织人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直主管部门、市行业主管部门、各级组织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2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第2页>(试行)的通知》(杭人教〔2011〕213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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