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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治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4 日期:2020-03-23 



河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治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为确保疫情防治资金规范、高效、合理使用,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研究起草了《河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治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过程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筹措资金,全力支持病人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为了建立健全我省疫情防治资金保障体系,加强资金管理,规范使用流程,指导市、县(区)合理、高效使用疫情防治补助资金,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及时对我省疫情防治经费保障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资金保障体系的政策措施,研究起草了《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一)适用范围。《管理办法》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治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卫生健康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财政调剂安排资金、以前年度结余、预备费及其他途径安排资金等。

  (二)部门职责。《管理办法》规定,补助资金由财政、卫生健康部门遵循“统筹安排,综合保障”、“简化流程,及时高效”、“依法依规,强化管理”的原则共同管理。财政部门是补助资金筹集和批复的责任主体,卫生健康部门是补助资金的执行责任主体。

  (三)补助内容。《管理办法》规定,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分配,结合救治人数、承担疫情防治工作人数、防治任务量、疫情防治所需设备和试剂购置情况等予以补助,主要包括患者救治费用补助、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和疫情防治所需设备和试剂等采购经费。《管理办法》特别对确诊患者、发热患者核酸检测费用、门诊发热患者和疑似患者财政补助标准进一步明确。

  (四)拨付方式。《管理办法》明确补助资金原则上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地救治人数、承担疫情防控任务量、疫情防治所需设备和试剂采购等因素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由财政部门预拨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根据中央资金下达及各地资金使用情况适时结算。

  (五)管理规范。《管理办法》明确各医疗机构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相关患者医疗费用明细、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补助发放情况、疫情防治设备和试剂采购等情况,由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汇总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并按要求逐级报送省卫生健康委和省财政厅,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与各地财政资金结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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