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及《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做好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兼顾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及多渠道筹集社保基金等改革事项与政策目标,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全省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实现代际公平。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委托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划转内容
(一)划转范围。将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
大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有关规定执行;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益类企业按照《国资委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予以明确。
文化企业是指由各级政府和文化部门出资设立的文化企业。
(二)划转对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或直接持有的国有企业股权。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的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产权归属关系进行划转。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代表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
以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2017年11月9日)确定划转范围和划转对象。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对其由国家直接出资形成的国有资本实施划转,国有法人资本不实施划转。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具有持股平台性质的企业可直接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自身的国有股权,也可划转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持股平台所属一级子公司国有股权。
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日至划转实施日,企业因实施重组改制等改革事项,导致划转范围和划转规模发生变化的,按照不重复划转的原则追溯划转。确实无法追溯的,可按国发〔2017〕49号文件印发前一年度末,即2016年末测算应划转的权益,并以上缴资金等方式替代或补足。
因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制划转子公司股权的,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时,已划转子公司国有股权不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开展重组的,已划转的国有股权不再重复划转;已完成划转的企业集团,由国家新增投入形成的国有资本不再划转。
国有股东划转的国有股权应当权属清晰,因担保、质押、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国有股东所持股权受限制的,优先划转不受限股权;不受限股权不足的,国有股东应尽快解除限制并及时完成划转;暂时无法解除的,国有股东应说明限制解除的具体时间,待限制解除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划转工作。
(三)划转比例。对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国有股权统一按10%的比例进行划转。
(四)划转基准日。本次国有股权划转以2019年12月31日作为划转基准日,划转口径以经审计的2019年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为准。若2019年12月31日至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下达前,划转对象因相关经济活动开展审计、资产评估等并相应进行账务调整的,以财务报告的最新变更时点作为划转基准日。后续如有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以上一年度最后一日作为划转基准日。
(五)承接主体。由省人民政府委托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南省国有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对划转的国有股权集中管理和运营,并接受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考核和监督。省及市、县所有符合划转条件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承接主体,省以下不再设承接主体。
三、划转程序
(一)制订划转方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1. 省属国有企业。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于2020年6月20日前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的股权划转建议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进行审核。
2. 市、县所属国有企业。由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于2020年6月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所监管企业的股权划转建议方案。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的国有企业股权划转建议方案,并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于6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进行审核。
3. 多元持股国有企业。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国有股东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第一大股东的产权归属关系,将各国有股东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或我省承接主体,具体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一大股东牵头提出划转方案并征求其他国有股东的意见,相关国有股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第一大股东根据规定不需划转所持国有股权的,其他符合条件的股东仍需实施划转,牵头实施单位应顺次确定。
(二)审批划转方案。审核后的股权划转建议方案,由省财政厅汇总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划转国有股权
1. 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股权划转方案,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于15日内向划转对象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并抄送各国有股东和承接主体。
2. 涉及划转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国有股权的,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规定,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在国有股权划转通知中明确划转对象的证券代码、划转数量、是否限售、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划转非上市企业国有股权的,划转对象应在收到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国有产权变更登记,并根据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国有产权登记机构应在接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四)信息披露。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有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有关企业需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四、管理要求
(一)制度建设。承接主体应建立独立管理团队,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入账处理。企业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承接主体应按照划转基准日的账面值入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持有。
(三)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三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四)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可由承接主体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对象的增资。
划转的国有股权年度收益与分红,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于每年8月31日前向相关企业下达划解通知,相关企业于每年9月30日前划解至承接主体。承接主体应于每年6月底前向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
对承接主体受托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五)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承接主体管理费用建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税费处理
根据财资〔2019〕49号文件的规定,在国有股权划转和接收过程中,划转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对划出方与划入方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划转上市公司股权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的,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划入方因承接划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涉及境内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免收过户费。
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六、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制度措施;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督促指导承接主体对受托持有的国有股权进行管理运营;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配合审核确认股权划转建议方案,配合省财政厅对承接主体管理运营国有股权情况实施监督。
(三)省国资委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的股权划转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限办理国有股权划出手续,配合审核确认股权划转建议方案,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
(四)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和湖南证监局等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落实好各项划转工作任务。
(五)市县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参照省级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提出、审核股权划转建议方案,督促划转对象完成国有股权划转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地区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建议方案,并组织做好本地区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六)承接主体负责管理运营划转的国有股权,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共同推进我省划转工作。省财政厅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湖南证监局、承接主体等单位要全力配合、协同推进,共同将我省划转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考核机制。建立健全划转工作考核督查机制,由省财政厅牵头,对省直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划转股权的完整性等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及时、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建立市县划转工作考核机制,将“按规定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目标”列入省人民政府对市州和厅局绩效评估的内容。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划转工作,注重改革与创新,加强政策引导,注重协调推进,健全完善有关配套政策。省财政厅应加强划转股权后续管理制度建设,研究建立承接主体权责清晰、运营独立的管理模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研究制定简捷、规范的工作流程,为股权划转相关企业的工商变更登记创建绿色通道;税务部门应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