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省直有关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省博士后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
二○二○年五月六日
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创新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使博士后制度成为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河南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委),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河南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业务。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宏观管理,明确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形成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分级管理运行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合理安排博士后专项资金预算,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监控报告、绩效自评报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省博管办负责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中原青年博士后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博新人才”)选拔、博士后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基层等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多方投入,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管理、考核、服务等具体工作。设站单位应成立博士后工作专家学术委员会(专家指导组),确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并在博士后人员进站遴选、中期考核、出站评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平台建设
第六条 河南省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包括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基地。流动站、工作站(分站)属于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基地属于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平台。平台的设立参照国家《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省博管办制订河南省博士后设站单位考核评估办法。对评估优秀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和博士后设站单位给予表彰(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设站单位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单位报全国博管委建议撤销其设站资格或直接撤销其基地资格。被撤销博士后设站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设立。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招收
第八条 设站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立场坚定、品学兼优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面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
第九条 年龄在35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人员,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进入工作站、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或人才紧缺的自然科学领域流动站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
第十条 严格控制设站单位招收本单位同一一级学科、超龄、在职博士后人员比例。招收在职博士后人员应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第二站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获得博士学位的年限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或企业劳动合同(在职博士后人员签订工作协议),结合科研项目要求签订科研计划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目标责任、在站工作期限、科研成果归属和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流动站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站、基地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四条 流动站按照国家博管委博士后招收条件自主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五条 工作站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双方单位应签订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以工作站为主,流动站应向工作站提供相应的科研支持和学术指导,工作站应向流动站交纳相应的联合培养经费。
工作站设立3年以上,近3年累计招收博士后人员不少于6人,博士后工作成效突出的,经省博管办推荐,报国家博管办核准,可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十六条 基地委托省内流动站、工作站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流动站、工作站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的进出站相关手续;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及博士后人员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流动站、工作站应向基地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基地应向流动站、工作站交纳相应的联合培养经费。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科研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针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分类评价,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博士后人员培养制度,明确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目标、条件、进度、经费等内容,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博士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设站单位可结合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项目选派到国(境)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等。
第十九条 设站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营造学术民主、鼓励探索、支持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加强对博士后人员的爱国主义教育,引导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积极探索,锐意创新。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作假,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计算工作年限。进站前无工作经历的博士后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从进站工作之日起计算。事业单位性质的设站单位所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设站单位应按照单位性质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在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前,可对其进行职称评定或提出评定意见。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定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妥善解决在站博士后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迁移和子女入托入学问题。博士后人员进站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本人常住户口,随迁子女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办理入托入学等手续。人事关系未转到设站单位或设站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不予办理户口手续。外籍来豫博士后人员按照在站时间办理人才(R字)签证、工作许可证和居留手续,将来豫博士后人员纳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办范围。
第二十二条 设站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法规制度,负责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进、出、退站手续在博士后设站单位办理。对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博士后证书》在中国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中自行打印。获得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香江学者计划、中德博士后交流项目等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人员,可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签发纸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 在站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对博士后人员予以退站:
(一)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三)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六)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七)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八)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九)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的,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十)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五条 退站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进站前为应届非定向就业博士毕业生的,其户口和人事档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博士生源地;其他人员的户口和人事档案由设站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转至其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经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设立,是博士后人员进行科研创新的基础和保障,主要包括博士后人员招收经费、科研项目启动经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匹配经费、博士后出站留豫来豫工作安家经费等。
第二十七条 设立博士后人员招收经费。参照国家规定的博士后日常资助标准和使用范围,对招收非在职博士后人员的设站单位给予资助。
第二十八条 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匹配经费。对当年度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科研项目经费,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助,加大对博士后自主创新研究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九条 设立博士后科研项目启动经费。按照规定对在站博士后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评审,择优资助,支持博士后人员参与国家和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第三十条 设立博士后出站留豫来豫工作安家经费。在规定期间内,对于博士后出站留豫工作或省外来豫工作,且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协议)3年以上的,给予博士后安家经费资助。
第三十一条 设立“博新人才”资助经费。“博新人才”资助计划由省委省政府批准设立,省博管办依据有关规定,按照个人申报、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的程序组织遴选,择优资助。
第三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提出年度预算编制建议和细化方案;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开展预算绩效监控和总体绩效评价,向省财政厅报送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各设站单位每年7-8月向省博管办报送专项资金使用中期评估报告,次年2-3月向省博管办报送年终绩效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设站单位负责贯彻落实博士后有关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等工作。跟踪指导项目实施,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开展本单位项目资金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针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严禁截留、挪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按照标准统一、程序规范、服务优质、运转高效的服务目标,做好博士后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条 积极推进博士后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功能完备、信息畅通、资源共享的博士后工作管理系统,使博士后进出站办理更加迅速、信息交流更加快捷、科研成果转化更加高效、设站单位考核评估更加准确。
第三十七条 开展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博士后论著出版支持计划;搭建博士后学术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博士后联谊活动,加强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纵向、横向联系,促进学科融合、学术交流。
第三十八条 设立河南省博士后学术交流支持项目,支持设站单位与国内、国际一流大学、科研院所等签订合作交流协议,互派交流生、访问学者等。支持博士后人员赴国(境)外开展学术交流,提升我省博士后人员的国际化水平。
第三十九条 支持优秀博士后人员留豫来豫创新创业,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推动博士后人员与基层、企业、贫困地区科研项目对接,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第四十条 设站单位应依托人才周转房、人才公寓等现有资源,或者通过发放货币化租房补贴等多种方式解决博士后人员的住房问题。鼓励省辖市和有条件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建造博士后公寓。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结合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2011年11月7日起施行的《河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转自: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