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人力资源产业园”)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机构”),具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人力资源和产业要素有效融合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人力资源产业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经济发展及产业布局统筹规划,坚持经营性与公共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并融入新发展格局。
第四条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运营管理进行综合评价,实施扶持政策,推动人力资源产业园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市人社局根据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情况,组织开展人力资源产业园认定工作。区人社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园区相关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报设立和调整变更
第六条 人力资源产业园申报主体应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办理商事登记的企业或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 人力资源产业园申报条件
1.具有明确的定位和发展方向。申请设立人力资源产业园应规划清晰,定位准确,布局合理,符合我市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
2.具有一定的场地面积。园区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3.入驻一定规模的机构。园区应有一定的集聚规模,申请时入驻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少于20家,且园区内机构上一年度人力资源产业全年营业收入在1亿元(含)以上。
4.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园区应具有运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服务团队,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能为入驻机构提供配套的公共服务。
第八条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园区的基本情况、运营方式、规划战略、发展措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等。
2.《厦门市人力资源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3.申报主体属企业性质的,应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属共建合作性质的需提供合作协议。
4.园区入驻机构产值及服务类型等情况材料。
第九条 设立程序
1.申报主体提出申请,经所在辖区人社局或火炬、自贸管委会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向市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
2.市人社局组建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审核。
3.经评估符合人力资源产业园设立条件的予以公布。
第十条 人力资源产业园发生运营管理机构主体、名称、场所等重要因素变化的,申报主体应在变更前一个月内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主动申请撤销或运营期间考核评定存在不具备资质情形的,由市人社局予以撤销资质。
第三章 运营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及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设产业服务平台。园区应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向入驻机构提供必要的软硬件条件,并提供市场推广、事项代办、品牌建设等专业化服务,做好政策咨询、补贴申请等增值服务,打造一流的人力资源平台服务环境。
2.引导诚信经营。园区运营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引领入驻机构诚信经营,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3.规范化管理运营。园区应具有完善的入驻机构准入退出、项目扶持、年度考核等园区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充分发挥孵化、培育功能,吸引服务层次高、附加值高、成长性好的机构优先入驻,引导和帮助园区入驻机构优势互补。
4.创新服务手段。探索建设人力资源数据共享和分析中心,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手段搭建园区“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为入驻机构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云服务。
5.加强从业队伍建设。组织开展讲座、培训等活动,为入驻机构提供业务合作推广平台,提高人力资源行业从业人员服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6.有效服务企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产业园机构集聚优势,通过组织品牌宣传、合作交流、政策宣讲等形式,鼓励园区机构积极引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的高端人才,促进优质产业集聚和跨界融合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协同发展。
第十三条 评估考核
1.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不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年度园区总体发展情况、园区运营和管理的职责履行情况、入驻机构变动等事项。
2.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运行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完成考评数据、辅证材料等统计整理和自评工作,经申报主
体审核后报送市人社局。
3.市人社局对考核中发现经营管理不善、失信经营以及其他不良影响情形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失信问题突出的,依法依规将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撤销其资质,且在两年内不予受理重新认定申请。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运营补贴政策
1.建园补贴。对成功创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评定当年给予所属园区200万元一次性建园补贴。
2.升级奖励。鼓励园区阶梯化发展,由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升级创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再给予入选园区200万元一次性升级奖励。
3.房租补贴。对考核结果“合格”的园区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房租补贴,用于园区入驻机构办公和公共服务区域租赁费用支出,未超过补贴总额则按实际支出租金费用申领,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其中用于入驻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的房租补贴不少于60%。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园区不予补贴。该项补贴由园区统一代为申报、领取。
4.招商奖励。鼓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入驻机构引进国(境)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功从市外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服务业500强企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入驻园区的,每引进一家给予5万元奖励。
5.专项扶持。市、区相关部门通过优先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园区承接政务服务、专项培训、招聘选拔、人才评选等服务。
第十五条 园区入驻机构奖励政策
1.租金优惠。园区入驻机构可享受3年租金优惠,按照先缴交后返还的形式,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从房租补贴中兑现,具体优惠可由园区与机构自行协议约定。
2.总部入驻优惠。对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入驻园区的,符合条件的认定为我市总部企业后,可申请享受总部相关政策。
3.税收奖励。对入驻的国(境)内外知名品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尤其是人才猎头机构,经审查评估、年度考核后,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度地方税收贡献的50%予以返还补助。
4.引才奖励。园区入驻机构参与延揽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来厦创业发展,每成功引进一名国家、省、市人才分别按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
5.人才奖励。对经全国统考取得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中级职称和经社会化评审取得人力资源管理高级经济师的人员,在同一园区入驻机构从业一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和5000元。
6.活动奖励。对园区机构参加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组织的高层次人才招聘、赴外招聘、网上人才招聘会等活动,给予每家机构不超过5人,每人50%差旅费补贴。
7.优秀机构奖励。对获评人力资源诚信服务示范单位的园区入驻机构,授予示范机构牌匾并将名单推送至“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以上优惠政策从人才专项经费中支出,若同时符合市(管委会)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产业园布局规划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由市人社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共同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