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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第3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6 日期:2014-12-08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

  第二十条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骗领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负责居住证持有人权益保障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二)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

  第二十二条 首次申请领取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丢失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相关附件:

附件:《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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