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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会保险费知识大全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52 日期:2017-09-26 



河北省社会保险费知识大全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前,我省地税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参保人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其生活来源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形成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后社会统筹部分负担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实行现收现付,体现社会互助共济;另一部分是参保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形成个人账户基金,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体现个人责任。
 
三、用人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四、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表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三)银行账号证明;
 
(四)以个人名义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六、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个人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雇主个人和所有雇工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雇主代扣代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按照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使用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农民工),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缴费单位及个人如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月3日前,分别向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核定,并于每月15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企业职工或雇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或雇主代扣代缴。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于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年养老保险申报核定,然后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八、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可采取哪些措施?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做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九、基本养老金是如何计发的?
 
我国目前依据参加工作、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及退休时间等因素的不同划分成三种人,分别确定基本养老待遇。

(一)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即“新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与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算术平均值。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是指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算退休年龄时,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建立个人账户前(1996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是对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以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给予的补偿。“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没有实行社会统筹的时候参加工作,在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正式职工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是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因而并非是基本养老保险参加者在统筹之前的所有工作年限。
 
调节金为体现新旧计发办法过渡形成的待遇差。
 
(三)本实施意见实施前(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即“老人”),仍按国家和省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从以上计算办法可见,一个人退休金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一是缴费年限的长短,二是缴费多少(个人账户储存额),三是退休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即计算基数)。总的原则是缴费越多、年限越长、退休费就越高,反之就低。
 
十、为什么说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福利性?
 
按照现行政策,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退休后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除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还包括过渡性养老金等。
 
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补贴和调节金等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退休后的一定时间内,从参保人员退休前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在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之前,来源于社会统筹基金的部分远远超过来源于个人缴费的部分。同时,当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毕以后,个人不再负担任何支付费用,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将改从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退休人员所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将全部来源于社会统筹基金,从而全部转化为社会福利性质。因此,对参保人来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非常合算的,这种福利性是参加任何商业保险所不可比拟的。
 
十一、从基本养老金计算实例看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性?
 
举例说明:张某,男,1953年1月生,1971年1月在某企业参加工作,从1996年1月至2012年12月,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合计为38824.68元;本人历年月平均缴费指数为1.0965;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9542元;2013年1月,张某办理了退休手续。试计算张某退休后的养老金数额并分析其福利性。
 
(一)张某退休后每月养老金的计算
 
张某从1971年1月参加工作至1992年12月,为视同缴费年限,共22年;从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实行个人缴费但未建立个人账户,共3年;从1996年1月至2012年12月,实行个人缴费并建立个人账户,为17年。张某属于“中人”,其养老金由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
 
1.每月基础养老金的计算
 
(1)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9542÷12=3295.17元
 
(2)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历年月平均缴费指数
 
=39542÷12×1.0965=3613.15元
 
(3)每月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3295.17+3613.15)÷2×42×1% =1450.75(元)
 
 2.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
 
每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60岁退休对应的计发月数
 
=38824.28÷139=279.31(元)
 
    3.每月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
 
每月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建立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3613.15×1.3%×(22+3)=1174.27(元)
 
4.每月调节金的计算
 
    调节金为调节金基数乘以计发比例。调节金基数为130元,计发比例2006年为90%,每年递减10%,2013年为20%。
 
每月调节金=130×20%=26(元)
 
5.计算张某2013年1月退休后的月养老金
 
月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调节金
 
=1450.75+279.31+1174.27+26=2930.33(元)
 
(二)张某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福利性分析
 
1.张某每月领取的2930.33元养老金中只有279.31元来源于本人退休前的个人缴费,甚至在1996年1月~2005年底的时间段内,个人账户计入额还包括从所在单位缴费部分划入的3%。每月所领养老金中有2651.02元来源于社会统筹基金,一年12个月共享受国家补贴31812.24元,这部分完全属于福利性质。
 
2.如果不考虑以后年度养老金政策性调增和个人账户的计息,张某在退休后的139个月内,除领取来源于个人账户储存额的38824.28元以外,还将从社会统筹部分获得国家补贴368491.78元,这是非常划算的。
 
3.如果张某的寿命能够延续到退休139个月(70岁零7个月)以后,由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已经全部支付给了张某本人,个人账户中已无余额。但按照现行政策,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还要继续按照原来的标准继续发放,改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那么,此后张某领取的养老金将全部来源于统筹基金,均转化为国家给予的福利性补贴。假如张某的寿命能够再延续10年,那么将再无偿获得福利性质的基本养老金351639.60元。这充分说明,退休人员寿命越长,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性就越突出。
 
4.从2005年到2013年,国家已经连续9年按照年均10%的比例提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仍有可能继续调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普遍调高,由社会统筹资金支付。待遇普调一般从参保人员退休后的第二年开始。因此,从2014年开始,张某还有可能享受到福利性质的养老金普调。
 
十二、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现行补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目前只有在单位参加工作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才可以补缴其2011年6月30日以前在单位工作期间的费款。
 
(一)具体补缴范围
 
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2.因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后结果处理
 
按照上述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2011年6月30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者经个人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储存额。
 
2011年6月30日已经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上述1、2、3项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从达到退休年龄时起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继续缴费或补缴,缴费(补缴)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即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其他规定
 
用人单位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清欠补费原则,依欠费时间顺序,先欠费年份先补缴。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人员,应一次性补清在单位工作应保未保或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十三、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收入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失业保险费是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职工,按照规定比例缴纳的费用。
 
(一)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专职人员。
 
(二)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缴费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2%的比例缴费;缴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1%的比例缴费。
 
(三)缴费地点及期限:缴费人应当于每月10日前,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章核准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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