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政策问答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解决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超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答:主要是考虑到自1998年1月起国家实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尚有部分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办理了正式录用或招收手续,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未及时按照本市《关于城镇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85号)办理参保补缴费,目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缺乏基本养老保障的问题。
二、本《通知》当中的“本市城镇户籍”,包括“蓝印户籍”吗?
答:不包括。
三、本《通知》当中“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办理了正式录用或招收手续,因个人原因连续工龄中断且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何界定?
答:指的是曾在本市或外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办理了正式录用或招收手续,后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相关管理规定被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连续工龄中断且未按月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四、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办理了清退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曾领取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是否可以参保补缴费?
答:可以补缴,补缴时间最早不超过1998年1月。
五、已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补缴费?
答:可以补缴,补缴时间最早不超过1998年1月。
六、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人员,补缴费后是否存在视同缴费年限?
答:按照本《通知》相关规定参保补缴费的人员,均属于不符合国家及我市工龄审定相关规定的人员,不存在视同缴费年限。
七、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的人员,申请参保补缴费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含有正式招工或录用手续,以及连续工龄中断等材料在内的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