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常见知识问答
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如何界定?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耕地占用税如何计算?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三条规定:“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3.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何规定?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何规定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平,不得低于本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平均税额。”
4.征收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5.耕地占用税的减征优惠有哪些?
答:1、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选择此条减免事项时,适用税额不发生变化,体现在减税税额一栏。减税税额=(适用税额-2)×减税面积;当征收项目选择基本农田时,存在加征比例的情形,此时减税税额=(适用税额×150%-2)×减税面积。
2、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选择此条减免事项时,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50%;当征收项目选择基本农田时,存在加征比例的情形,此时减税税额=减税面积×适用税额×150%×50%。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耕地占用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耕地占用税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减征50%的优惠。
*税务总局决定改进税收优惠事项管理方式,进一步精简申报资料,对耕地占用税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6.耕地占用税申报表填写需要注意哪些?
答:1、占地方式:必选项
(1)当选择“按批次转用”、“单独选址转用”、“批准临时占地”时,后续的必填项:项目(批次)名称、批准占地文号、批准占地部门、批准占地面积、批准时间均根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相关信息填写;书面通知日期填写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天。
(2)当选择“未批先占”时,后续的必填项:项目(批次)名称、实际占地日期由纳税人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2、书面通知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
对“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的解释,根据耕地占用税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当纳税人属于经批准改变用途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定为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文件发文的当天。
3、实际占地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
实际占地日期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当未经批准改变原占地用途时,应属于“未批先占”情形,此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定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日期。
4、损毁耕地:
依发生选填。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如果有以上情形,应在损毁耕地的下拉菜单框中选择损毁情形,并填写损毁耕地认证日期。
5、损毁耕地认证日期:
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日期。
6、税款所属期起、税款所属期止:
默认为同一天且不可修改,由“书面通知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发文日期)”、“实际占地日期(或改变原占地用途日期)”自动带出。
7.耕地占用税法关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是如何规定的?
答:(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税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2)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8.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以什么材料为准?
答:(1)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耕地(以下简称“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应税土地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耕地占用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m²)×适用税额
应税土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
当地适用税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税土地所在地县级行政区的现行适用税额。
(2)占用基本农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150%。
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3)符合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4)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9.耕地占用税法施行后,大连市关于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答:2019年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正式施行,辽宁省执行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大连市按照辽宁省规定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执行。
大连市各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40元/平方米;金州区35元;普兰店市28元;瓦房店市30元;庄河市25元。
我省不提高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地区的适用税额,占用园地、林地、农田水利用地、草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降低适用税额比例为20%。
10.耕地占用税法施行后,关于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1)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2)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需要补缴耕地占用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用途当日,具体为: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批准文件的当日;未经批准改变用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的当日。
(3)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
(4)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11.耕地占用税的申报纳税地点和征收单位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2.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规定,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纳税人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应提供身份证明查验,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1)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2)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
13.纳税人占用园地、林地等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橡胶园、其他园地。前款的其他园地包括种植桑树、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
林地,包括乔木林地、竹林地、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木林地、灌丛沼泽、其他林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用地。前款的其他林地包括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
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沼泽草地、人工牧草地,以及用于农业生产并已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使用权证的草地。
农田水利用地,包括农田排灌沟渠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养殖水面,包括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产养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渔业水域滩涂,包括专门用于种植或者养殖水生动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带和滩地,以及用于种植芦苇并定期进行人工养护管理的苇田。
14.纳税人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等哪些情形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答:(1)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2)纳税人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而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具体包括:储存农用机具和种子、苗木、木材等农业产品的仓储设施;培育、生产种子、种苗的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木材集材道、运材道;农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排水、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农业生产者从事农业生产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设施;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
15.占用耕地哪些情况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
答:(1)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述占用耕地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免税的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免税的医疗机构内职工住房占用耕地,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占用耕地,专用公路和城区内机动车道占用耕地,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16.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是否需要在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答:耕地占用税减免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纳税人根据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留存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