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考试资料:卫生法规
第一单元 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 1998 年 6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一、总则(概述)1. 立法目的: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2. 适用对象: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3.对医师的要求:医德,医术4.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二、考试和注册 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考试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1.报考资格: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1)报考执业医师的要求:本科,工作满一年;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 ,工作满二年;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 ,工作满五年2)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要求: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另外,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2.注册: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1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2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 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31 种情况)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刑罚不满二年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吊销不满二年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重新注册的条件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重新注册5.注销,收回 51:尤其是刑罚,吊销,考核不合格,中止执业满二年。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6 方面) ,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册制度是考试的重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的几种情形) 6.个体行医的许可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三、执业规则1.医师权利(七种)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学活动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 人身安全不受侵犯。(2004-1-4,H2006-1-1 H2004-1-2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H2006-1-2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2.医师义务(五种) (Z06-1-1, Z2005-1-3 同样考第四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医技)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医德)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3.医师实施医疗、 预防、保健措施, 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5.使用规定药品器械;6.患者知情同意;7.不得索贿受贿;8.遇有自然灾害、 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服从调遣;9.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按规定报告给: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10.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四、考核和培训1.考核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2.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3.考核不过关:责令暂停执业 3~6 个月,培训后再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证书;4.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 考点:1.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部门)2002-1-8 H2002-1-10)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考核不过关的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 ,2003-1-10) 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 (再 再次进行考核,次考核结果的处理)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五、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违反制度和规范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抢救延误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医疗责任事故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虚假文件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篡改文件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非法药械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2004-1-110,情节严重,吊销职业证书)---限制级药品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Z06-1-2, )---隐瞒实验2004-1-109)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泄密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牟利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不服从调遣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不报告;2.非法行医 4 种处理办法:1 取缔,没收,罚款;2 吊销;3 赔偿;4 刑事;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三章 登记 考点:1、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3、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 1 年的,视为歇业。4、门诊病历保存不得少于 15 年,住院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 30 年。第四章 执业 考点:1、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2、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3、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Z06-1-3,执业许可是近年的热点) H2006-1-34、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Z2005-1-5)5、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 H2006-1-4。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6、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 、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文书)7、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2003-1-98)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得开展诊疗活动。2002-4-29.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必须依法取得 CA.《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B.《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C.《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D.《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E.《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章 罚则 第三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考点1:概念和构成要件(4 方面) ; 医疗事故的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构成要件: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客体: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主观方面:过失;客观方面:行为和伤害间直接的因果关系2:分级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甲) 、重度残疾的(植物人)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甲:器官功能完全丧失不能代替:双眼球摘除,肾透析 乙:器官功能严重丧失:重度智障)三 级 医 疗事 故 :造 成 患 者轻 度 残疾 、 器 官组 织 损伤 导 致 一般 功 能障 碍 的;。(2003-1-186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考点 1:因抢救未及时书写病历补记时间 6h;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考点 2:医疗事故报告(两种)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 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2004-1-2, ,立即向谁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需要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过失行为: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有关医疗文件和(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现场实物进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考点 3:尸解时间对患者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2002-3-87.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尸检。当地不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尸检的期限是在患者死亡后 DA.12 小时内进行B.24 小时内进行C.36 小时内进行D.48 小时内进行E.60 小时内进行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在太平间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考点 1:鉴定组织,鉴定专家库条件,回避,当事人提供资料的内容;(1)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负责组织鉴定;(2)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3)医疗事故鉴定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条件: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在接到相关材料后,45日内出具鉴定书。考点 2:不属于医疗事故(抢救紧急措施;病情异常体质特殊;现技术无法预料;无错输血;患者延误、不可抗力)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006-1-85.王某,4 岁。玩耍时将一小跳棋子误吸卡于喉部,导致严重窒息。其父速将其送至张某开设的中医诊所就诊。张某即刻用桌上的一把水果刀将王某的气管切开,并用手伸入切口将棋子捅出。王某的生命虽得救,但伤口感染。经抗炎治疗后,伤口愈合,瘢痕形成,气管狭窄。张某行为的性质属于A.违规操作,构成医疗事故 B. 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 C. 超范围执业,构成医疗事故 D. 见义勇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E. 在紧急情况下抢救垂危患者的生命,采取紧急医疗措施,虽造成不良后果,但不属于医疗事故。(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2002-2-137.青年李某,右下腹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经医师检查,检验,当即诊断为急性阑尾炎,遂对其施行阑尾切除术。手术情况正常,但拆线时发现伤口愈合欠佳,有淡黄色液体渗出。手术医师告知,此系缝合切口的羊肠线不为李某人体组织吸收所致,在临床中少见。经过近 1 个月的继续治疗,李某获得痊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李某被拖延近 1 个月后才得以痊愈这一客观后果,应当属于 DA.二级医疗事故 B.三级医疗事故 C.四级医疗事故D.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 E.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的不良后果(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 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1.考点:医疗事故赔偿考虑因素 3 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2.考点:赔偿计算:误工;被抚养人;残疾赔偿;精神;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2.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3.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4.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第六章 罚 则考点:1.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