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市场发〔2021〕3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扎实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发展,落实《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就业创业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落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8月31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与发展,落实《北京市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办法》,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就业创业和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根据《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本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支持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引导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聚集,提供人力资源培育、孵化、展示、交易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区根据需要建设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请建设国家级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由统一的机构建设运营管理,以人力资源服务业为主导并形成一定规模,对全国、全市或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业起示范、引领作用的集聚区域或分布在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 中国北京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各分园区按照《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开展申报设立、运营管理和评估考核。
第五条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发展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方案和相关政策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研究制定,商务、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设立
第七条 运营规范、功能完备、特色鲜明、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辐射带动效应强的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可由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所在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请。
第八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请条件如下:
1.规划论证科学合理。按照国家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和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服务保障“两区”建设,对园区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论证报告。
2.吸纳就业作用显著。定期组织园区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促就业综合服务活动,建立线上线下一体、公共和市场服务协同的活动平台,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求职招聘、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和培训等专业服务。每年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1万个,服务就业和流动不少于200万人次。
3.服务招商引才引技。园区公共服务与市场服务融合发展,为符合本市和区域发展需要的企业、项目、研发机构和人才提供综合性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政务和商务帮办代办服务以及专业化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助力招商引资和引才引智。园区年度综合贡献(指园区及通过园区引入的企业、项目、研发机构和人才团队缴纳的税收)超过1亿元。
4.促进优质资源集聚。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房租补贴、引才奖励、购买服务等支持政策,制定公共服务清单,集聚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骨干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合计数量应占园区入驻企业的50%以上。有条件的园区应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基金,搭建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与金融资本对接平台。
5.运营管理体系健全。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有专业化的运营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团队和专职工作人员,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建设园区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服务平台,保证平台的活跃度和更新率。
第九条 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程序如下:
1.提交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所在区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请,申报材料包括:园区发展规划、园区入驻企业名单和具体情况、园区运营管理体系、园区具体运行情况、园区支持政策清单和服务清单。
2.审核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评审,重点考察园区功能特色、管理运营、平台体系、实际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3.公示授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评估通过的园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为其授牌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三章 评估考核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实行综合评估考核,考核方式包括书面考核、实地抽查、专家评审、听取用人单位意见等。评估考核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园区合法经营、平台建设、政策体系、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人才效益等。
第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园区予以表扬,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对经营不善、效益不明显、存在违规运营情况以及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园区采取责令整改、取消授牌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 政策与服务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发布并定期更新本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政策清单,包括普惠政策和特惠政策。普惠政策应包括就业创业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猎头引才资金奖励等。同时,要积极对接“两区”政策,形成本区特惠政策。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发布并定期更新本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服务清单,包括普惠服务和定制服务。普惠服务应包括人力社保公共服务、政务服务、帮办代办服务、商务服务、宣传推介服务、发展咨询服务等。同时,要紧密围绕园区企业需求,形成本区定制服务。
第十五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本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服务管家,应建立联系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和入驻企业的“直通车”,定期走访调研,倾听园区和企业诉求,协调解决具体困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