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关于实施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的通知
关于实施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的通知
济人社办字〔2014〕11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决定建立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的重要性
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2013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劳动用工信息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备案。随着劳动用工管理信息化、标准化和网络化要求不断提高,应建立并完善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实现备案业务网上办理、备案数据即时分析、劳务派遣全程监管等多种业务目标。
二、建立规范的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制度
(一)备案的范围和内容
劳动用工网上备案系统包括,劳动合同备案、劳务派遣备案、工资指导线备案、企业薪酬调查、建筑用工备案。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的通知》(鲁劳社[2008]51号)的有关规定在网上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经市、县(市)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应在每月的3日前将上月的用工、工资支付、社保费缴纳等情况在网上办理劳务派遣备案。市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按照规定落实的上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的情况在网上进行备案。市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按照要求将上年度的企业人工成本和职工薪酬录入企业薪酬调查系统。施工建筑企业应按照管理权限将用工情况在网上备案。
(二)审核权限
1、中央、省属等驻市内六区的用人单位,在市社保局参保的,劳动合同备案由市局劳动关系处审核;驻县(市)的用人单位,由所在县(市)审核。市属及以下用人单位,由其参保所在地的县(市)区审核。
2、企业工资指导线备案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与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沟通,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建筑用工备案。
(三)审查材料
1、用人单位在网上劳动合同备案后,应于三十日内携带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按审核权限办理审核手续。劳动用工备案审核部门对用人单位录入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无误后当日办结。
2、首次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在网上备案后,应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并审核。
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自劳务派遣协议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劳务派遣协议文本以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岗位情况报市或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加强服务和监督工作
为便于企业网上备案,提高办事效率,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设置了用工备案系统板块,可直接点击进入。同时,制定了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
为顺利开展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各县(市)区要做好新的备案系统的操作培训工作。对由于用工数量多造成申报困难的,可到用人单位进行现场办公。人社系统内部使用数据时,可通过信息系统内部查询的方式进行信息共享。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劳动合同备案资料的,应在已审查的资料上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参保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在参保所在地备案审核,其实际经营地的人社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按照时限要求及时上传相关数据,未按时限要求上传数据的,由所在县(市)区劳动关系部门督促指导上报,必要时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实施监察。
四、加强实施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领导
按照省厅要求,从2014年起,劳动合同签订率将按劳动用工备案数据进行考核。之前以纸质备案的数据,必须录入计算机,未录入的,将不再计算为备案数据。我市劳动合同签订率考核,采取分级负责制,市里负责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的汇总,按审核权限具体负责在市社保局参保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目标任务,各县(市)区按审核权限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目标任务。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实施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的组织领导,以行政服务标准化和基层平台建设为契机,将劳动用工网上备案列入今年劳动关系的重点工作,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和电脑等设备认真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处(科)室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督促辖区各类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各县(市)区在新的备案系统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意见建议,请及时与市局劳动关系处联系。
联系人:李波 陈岩
联系电话:82568218、66605935
电子邮箱:jnldgx@163.com
附件:《济南市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