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常见问答
一、求职创业补贴
1.发放对象有哪些?
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以下学生: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
2.残疾毕业生;
3.特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班)毕业生;
4.就读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5.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毕业生;
6.脱贫家庭毕业生(即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毕业生”);
7.特困人员中的毕业生。
以上均指全日制学生,不包括申请时已确定升学、出国留学的毕业生。
2.补贴怎么申请?
1.各学校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集中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包括:《xx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符合发放对象中第1款和第7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符合第2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符合第3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特殊职业教育学校、普通中等职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籍证明;符合第4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符合第5款和第6款规定的对象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
上述所需材料中,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上核验的以及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无需重复提交。
2.各学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及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填写《xx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并报送学校主校区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时报市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对相关材料核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3.补贴标准是多少?
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每人限领1次。
二、本市用人单位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
2.补贴标准是多少?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按照本市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含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累计不超过12个月。
3.补贴怎么申请?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可在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的6个月内,向企业纳税地(社会组织向组织注册地)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对经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自公示通过的次月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生成补贴名单,并将补贴资金核拨至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