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苏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等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统筹,苏州市、区设立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分别在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对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
公安机关承担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负责受理对政府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纪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财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入医等公共服务的财政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社会事务中心或便民服务中心设立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窗口,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资料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遵循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提供相应公共服务。
第六条 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政务网站建立统一的“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复用居住证信息数据,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流动人口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实现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第七条 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的积分项目按《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九条 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苏州县级市及吴江区户籍人员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纳入积分管理的,应当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
(二)技能人才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证书验证材料;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资格证书和档案里职称评审材料。
(三)社会保障市民卡、社保编号及住房公积金卡。
(四)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公有住房租赁证等权证。
(五)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
(六)生育两孩以内的提供户籍地乡级以上(含乡级)计生部门证明材料;生育三孩及以上的提供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
(七)专利证书。
(八)个人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或市政府相关表彰文件。
(九)市志愿者总会核发的苏州市志愿者证;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献血证;采样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直系亲属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证明;义警证明;特殊公益性岗位工作证明;受本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和本市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好人好事等行为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