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第4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28 日期:2016-04-19
第三十八条 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流动人口子女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于每年9月份统一向社会公示流动人口子女入医名单,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取得首次参加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携带《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等材料,通过其子女就读的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的规定时间内为子女办理下一年度的入医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医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十条 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其子女在市区托幼机构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并取得入医资格,按规定首次参保缴费后,方可享受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十一条 入医管理相关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其所获积分自动归零,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的相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作出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管辖权限由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申请人所得积分分值当年度内有效,第二年需重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离开市区,且其居住信息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户籍准入、子女入医等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拓展和增强主要依据流动人口积分而享受公共服务的范围、力度。
第四十六条 县级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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