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行次按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不同产品名称分别填报。
2.第1列“生产的产品名称”: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名称。
3.第2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取得时间”:填报纳税人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时间。
4.第3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填报证书有效期。
5.第4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编号。
6.第5列“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类别”:填报纳税人生产产品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类别,如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或再生资源。
7.第6列“综合利用的资源”:填报纳税人生产产品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填报。
8.第7列“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填报纳税人实际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
9.第8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技术标准。
10.第9列“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
11.第10列“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填报第9列×10%的金额。
12.第10行第10列 “合计”:填报第10列第1+2+…+9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列=第9列×10%。
2.第10行第10列=第10列第1+2+…+9行。
(二)表间关系
第10行第10列=表A107010第16行。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情况。(财税〔2010〕4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一)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
2.第3行“(二)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填报第2行×10%的金额。
3.第5行“(一)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填报第6+7-8行的金额。
4.第6行“1.原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原保费收入。
5.第7行“2.分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分保费收入。
6.第8行“3.分出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分出的保费收入。
7.第9行“(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减计收入”:填报第5行×10%的金额。
8.第11行“(一)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填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总额。
9.第12行“(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填报第11行×10%的金额。
10.第13行“合计”:填报第3+9+12行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