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奥会计在线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财政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财书〔2014〕18号
发时间:2014-01-14 发布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北京东奥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3年8月13日参加了深圳市会计从业人员2013年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项目(招标编号:SZCG2013039867)的投标。
经查,你公司和北京英顿师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资治文化传播中心、北京育冠天龙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四家供应商在投标中存在:(一)投标文件信息填写非正常一致。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为无投标报价的资格性招标,投标关键信息中的开标一览表不作为任何评标因素纳入评标,投标人统一填写“1”。在该项目的九家投标供应商中,除你公司及上述三家供应商以外的五家投标供应商,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关键信息中的开标一览表中各项填写为“1”。但你公司及上述三家投标供应商在开标一览表中的“货物名称”项,均错误地填写为项目名称;在“投标总价”项,均错误地填写为单价报价;在“交货期”项,均错误地填写为“30”;在“备注”项,均错误地填写为“无”。(二)电子投标文件从同一个IP地址上传,上传时间呈连续性,且在调查中对此现象的产生未能做出合理的解释。
我委于2013年12月2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13]90号),并收到了你公司的《律师意见函》。经研究,我委认定你公司申辩情况不真实,现对你公司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属于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应当承当法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二、没收投标保证金;
三、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1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