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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2014版)第23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61 日期:2015-01-13 




(二)表间关系
1.第30行第1列=表A105000第38行第1列。
2.第30行第2列=表A105000第38行第2列。
3.第30行第3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38行第3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38行第4列。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在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
2.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6行按以下情形填写:
(1)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
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以0计算。
(2)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
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表A100000第19行(2014纳税年度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3.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企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当第2列小于零时金额等于第2+3列,否则等于第3列(亏损以“-”号表示)。
5.“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填报以前年度盈利已弥补金额,其中: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6.第10列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第1至5行:填报本年度盈利时,用第6行第2列本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依次弥补前5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7.第10列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第6行:金额等于第10列第1至5行的合计数,该数据填入本年度表A100000第22行。
8.第11列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第2至6行:填报本年度前4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
9.第11列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第7行:填报第11列第2至6行的合计数。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若第2列<0,第4列=第2+3列,否则第4列=第3列。
2.若第3列>0且第2列<0,第3列<第2列的绝对值。
3.第9列=第5+6+7+8列。
4.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1至5行同一行次≤第4列1至5行同一行次的绝对值-第9列1至5行同一行次;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1行至第5行=0。
5.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6行=第10列第1+2+3+4+5行且≤第2列第6行;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6行=0。
6.第4列为负数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该行的绝对值-第9列该行-第10列该行。否则第11列同一行次填“0”。
7.第11列第7行=第11列第2+3+4+5+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行。
2.第6行第10列=表A100000第22行。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2+3+4+5行的金额。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明细表》(A107011)第10行第16列金额。
4.第4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5.第5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6+7+…+14行的金额。
6.第6行“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7.第7行“2.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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