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第29行“合计”:金额等于第1+2+3+4-28行。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4行=第5+6+…27行。
2.第29行=第1+2+3+4-28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行=表A107041第29行。
2.第18行=表A107042第41行。
3.第20行=表A107042第41行。
4.第29行=表A100000第26行。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编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填报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的取得时间。
2.第2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填报纳税人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的具体范围名称,填报至三级明细;“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纳税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者“否”。
3.第3行“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是否发生偷骗税行为”:纳税人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者“否”。
4.第5行“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第6+7行的金额。
5.第6行“其中:产品(服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
6.第7行“技术性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的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7.第8行“二、本年企业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8.第9行“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填报第5÷8行的比例。
9.第10行“四、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数”:填报纳税人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且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本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
10.第11行“五、本年研发人员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人员合计数,具体包括企业内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部分工作(包括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制计算机程序、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的人员;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11.第12行“六、本年职工总数”:填报纳税人本年职工总数。
12.第13行“七、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10÷12行的比例。
13.第14行“八、本年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11÷12行的比例。
14.第15行“九、本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填报第16+25行的金额。
15.第16行 “(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填报第17+18+19+20+21+22+24行的金额。
16.第17行“1.人员人工”:填报纳税人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7.第18行“2.直接投入”:填报纳税人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18.第19行“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填报纳税人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19.第20行“4.设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20.第21行“5.装备调试费”:填报纳税人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需特别注意的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21.第22行“6.无形资产摊销”:填报纳税人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22.第23行“7.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
23.第24行“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中不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的金额。
24.第25行“(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第26+27行的金额。
25.第26行“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填报纳税人委托境内的企业、大学、转制院所、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所支出的费用,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