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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应用工作的通知第3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5 日期:2015-02-02 



  全国学籍系统为各级学籍主管教育部门和学校分别建立学籍管理员、学籍主管领导和系统管理员账号。学校级学籍管理员负责录入学生信息、提出学籍变动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学校级学籍主管领导负责核办学生学籍信息、学籍变动。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员负责核办学校提交的学生注册、学籍变动、关键信息变更等业务操作,教育行政部门学籍主管领导主要负责数据查询、统计分析等。各级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配置管理,不参与学籍业务管理。
 
  2.受控字段设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增加或者删除本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强制核办字段),以及查看上级设置的受控字段。学校修改的学生信息为受控字段时(无论是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置),都需要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办通过后才能完成信息的修改。
 
  3.班额设置

  省级、市级、县级用户可逐级对辖区内所有学校的班额上限进行统一设置,包括查看上级班额配置和设置本级班额配置功能。本级设置的班额不可高于上级设置的班额;如果上级设置不允许下级修改班额,则沿用上级设置,无法设置本级班额。
 
  4.管理功能设置

  省级用户可以按照小学、初中、高中教育阶段,分别设置本省(区、市)是否允许办理包括退学、留级、跳级、开除等在内的各类异动。可设置小学新生注册、小学新生入学年龄控制、是否可以删除有正式学籍号的学生等业务开关,并可进行小学新生注册、在校生注册、毕业、升级、招生等学籍业务时间设置,控制业务办理时间。
 
  各省(区、市)要根据实际,设置学籍业务权限,进行班额、异动类型、受控字段等业务配置管理,特别要督促完成毕业升级前在办业务处理,做好升级时间点控制、小学新生注册和在校生注册办理时间控制等工作。
 
附件2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的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工作,保障全国学籍系统长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全国学籍系统的管理、服务和决策支撑作用,根据《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落实专门负责人员,做好系统运行维护、系统安全保障,建立起有效的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体系。

  第三条经教育部批准与全国学籍系统对接的省份,除按照本规则要求外,还要综合考虑与全国系统互联互通、数据双向对接和应用双向对接的要求,开展省级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教育部统筹协调全国学籍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工作,规范各省系统运行管理,提供系统应用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

  第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本省(区、市)学籍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 确定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维护、系统安全、系统培训、技术支持服务、月报责任人等负责人员。

  (二) 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维护和系统安全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做好系统运行监控、故障处理、数据每日备份、日志定期清理和系统应用升级维护等运行维护工作,落实系统安全措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三)及时沟通联系教育部,反馈需要协助解决的系统运行、系统应用中存在的问题,配合完成系统应用升级。

  (四)系统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组织开展学籍系统应用培训;利用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IME平台”)、邮件、电话等多种工具和方式及时解答下级单位咨询的学籍系统问题,跟踪解决、记录问题处理情况,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给教育部。
 
  第六条地市级、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

  (一) 确定本级学籍管理员和技术支持服务人员。

  (二)系统培训和技术支持服务。组织开展辖区内学籍系统应用培训;利用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邮件、电话等多种工具和方式及时解答下级单位咨询的学籍系统问题,跟踪解决、记录问题处理情况,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提交给上级教育部门。
 
  第三章系统与数据安全
 
  第七条用户身份通过密码确认,密码是录入数据的责任依据。个人与单位使用者应注意保护密码,不得随意公开用户名和密码,密码须按照要求定期修改。

  如因工作需要将本人密码借给他人使用的,必须事先经本级系统管理员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借出,使用后原密码应及时修改,以保持责任唯一。如未经本级系统管理员同意,私自将本人密码借给他人使用,一切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各省级学籍系统须参照教育部相关系统安全规定,制定和落实系统安全措施,提高防病毒、防入侵能力。

  第九条逐步推广教育电子身份认证(CA)、电子印章,以确保操作人员身份真实,系统操作和学籍信息安全。

  第十条全国学籍系统数据通过数据接口方式,向各省(区、市)提供学籍系统数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所获取数据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四章运行维护体系
 
  第十一条省级教育信息中心(或信息化部门)为学籍系统的省级技术支持单位,具体负责本省的学籍系统维护,包括网络、硬件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工具软件等基础支撑平台,全国学籍系统软件,电子学籍数据等。
 
  第十二条系统维护的主要内容是:

  (一)硬件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保养、故障诊断与排除;

  (二)系统网络接入带宽动态保障,域名和负载均衡配置维护;

  (三)数据库日常运行监控、日志定期清理和数据每日备份;

   (四) 学籍系统应用服务器的日常运行监控;

   (五) 数据交换前置机、数据打包前置机的日常运行监控与异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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