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其他基础支撑平台软件的日常运行维护、运行监控、故障诊断与排除;
(七)学籍系统应用升级维护;
(八)系统安全监控。
第十三条各省级技术支持单位须配备足够数量和技术能力的硬件工程师、网络工程师、操作系统工程师、数据库工程师、应用系统维护工程师等岗位系统运维人员,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制定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确保系统稳定和应用顺畅。
第十四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须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使用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和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考核。
第五章应用支持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建立省级学籍系统应用支持服务体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部门建立系统应用支持服务体系,推动系统应用,明确系统应用责任单位和人员,建立起一支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到学校的系统应用队伍,确保每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每一所学校有专门人员进行系统的操作和管理,保障系统的全面应用和数据的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各级技术支持单位可依托“IME平台”,发布通知、消息,及时沟通交流,做到问题逐级进行解答,建立起有效的学籍系统应用与技术支持服务体系。
平台功能主要包括:
(一)即时通讯功能。平台支持用户对话、表情图片发送、文件传输、语音视频等功能。
(二)技术支持咨询功能。当用户在使用学籍系统时遇到疑难问题,可发起在线咨询。若技术支持人员不在线则会弹出问题记录模板,用户可在问题记录模板上提交问题,待技术支持上线后给予解答。问题提交支持向上级轮询,即本级技术支持人员不在线则向上级提交问题。
(三)发布公告功能。用户可通过后台管理功能发送公告,公告发送的对象可根据地域,人员属性等进行筛选。
(四)培训管理功能。可对学籍系统应用培训管理工作提供支持服务。
第十七条IME平台账号
IME平台账号分为超级管理员、学籍系统管理员、学籍系统普通用户三种类型。超级管理员账号具有管理“IME平台”组织结构、创建本级和下级人员账号、设置账号权限、分配账号角色、发布与审核公告等权限。学籍系统管理员账号具有创建学籍系统人员账号、设置账号权限、认证学籍系统人员等权限。普通用户账号具有沟通交流、业务咨询、信息查询等权限。
第十八条账号下发与注册方式
(一) 超级管理员信息上报与绑定
省级、地市级、区县级和学校级分别指定本级教育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术人员为本级“IME平台”超级管理员,并按要求将人员信息上报上级。上级根据下级上报的超级管理员的姓名、手机、邮箱等信息,与用户账号进行绑定,并将用户名和登陆密码通过短信和邮件的方式下发。
(二) 指定学籍系统管理员与上报
本级“IME平台”超级管理员指定省级学籍系统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为“IME平台”学籍系统管理员,并按要求将人员信息上报教育部。本级学籍系统管理员用户名和登陆密码通过短信和邮件的方式下发。
(三) 其他人员注册
其他人员可通过开放注册或管理员创建方式获取账号。
第十九条“IME平台”建设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IME平台”部署在教育部数据中心,用户覆盖到中央、省、市、县和学校。第二阶段“IME平台”部署到省级数据中心,用户覆盖到教师。第三阶段,用户覆盖到家长。
第二十条 建立系统应用培训与考核制度。培训系统应用人员,提高人员操作系统、利用系统开展业务管理、利用系统数据支持管理决策的能力;培训各级系统技术支持服务人员,提高人员解决系统操作中出现问题,利用全国教育技术服务平台进行沟通、咨询、应答问题以及开展日常系统培训的能力。要对参与培训人员进行考试,考试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逐步实行系统应用和系统技术服务人员持证上岗。
第六章保障机制和制度
第二十一条建立学籍系统长效的经费保障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系统运行维护、人员培训、技术支持服务等支出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按照教育部制定的统一月报表格式,每月5日前上报月报表。月报表数据须相关负责人员确认签字,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盖章。
第二十三条教育部每月对月报报送、系统运行、系统培训等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实行约谈。各地可参照建立本级月报和通报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