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2022〕88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稳经济促发展政策举措,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6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见习留用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参照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含技能提升补贴合计不超过三次)。
四、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将缓缴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至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等17个困难行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苏人社发〔2022〕58号)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落实基金监测机制,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七、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做好失业保险支持稳定就业岗位工作,将其作为应对当前形势、服务实体经济、稳定就业的重要举措。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加强工作调度,强化责任落实,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生效,推动政策红利早释放早见效。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 京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