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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第10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37 日期:2014-11-17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帐款”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因承办各种业务所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如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帐款”项目内填列。
4.“坏帐准备”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5.“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除应收帐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和暂付的款项。
  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物料用品”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期末库存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本项目应根据“物料用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短期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溢余)”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律师事务所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9.“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长期投资”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中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1.“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一”号填列。
13.“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修建房屋、建筑物等期末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递延资产”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应付帐款”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因购买财产物资、接受劳务供应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帐款”项目内填列。
17.“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应以“-”号表示。
18.“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应以“-”号表示。
19.“未交税金”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
  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除了应付帐款、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已经预提担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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