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第11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37 日期:2014-11-17
22.“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3.“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4.“职业风险基金”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职业风险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
2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7.“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资本公积金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事业发展基金”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按照规定计提的用于事业发展的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事业发展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31.“补充资料”各项目应据实填列。
利润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律师事务所在月份、年度内实现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应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期数”栏改成“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到本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业务收入”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从事各项业务获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配填列。
2.“财政补助收入”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方数额填列。
3.“业务支出”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业务支出”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除此之外业务收入、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各种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除业务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的年终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7.“所得税”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交纳的所得税。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律师事务所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和“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本表“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净利润”项目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利润表”的“净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上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的,调整数应在本表“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单独反映,不调整本项目的数字。
3.“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律师事务所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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