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发布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司法局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文号:
一、总则
(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各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
(三)律师事务所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四)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律师事务所不得随意打乱重编。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
(五)律师事务所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规定。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月向司法行政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财政主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的35天内报出。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至“分”。
(六)律师事务所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青岛市财政局和青岛市司法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八)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名称
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11 短期投资
4 121 应收帐款
5 125 坏帐准备
6 129 其他应收款
7 131 物料用品
8 141 待摊费用
9 151 长期投资
10 161 固定资产
11 171 累计折旧
12 175 固定资产清理
13 179 在建工程
14 181 递延资产
15 191 待处理财产损失(溢余)
负债类
16 201 短期借款
17 203 应付帐款
18 211 应付工资
19 212 应付福利费
20 221 应交税金
21 225 其他应付款
22 227 预提费用
23 231 长期借款
24 251 职业风险基金
所有者权益类
25 301 实收资本
26 311 资本公积
27 313 盈余公积
28 317 事业发展基金
29 321 本年利润
30 322 利润分配
损益表
31 501 业务收入
32 502 财政补助收入
33 503 业务支出
34 511 其他收入
35 512 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