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江门市中小微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人社发〔2020〕307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0〕8号)和《转发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0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提高中小微企业稳岗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中小微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标准
对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0〕12号)的不裁员、少裁员稳岗返还政策范围、2020年12月31日(含当日,下同)前申请2019年度稳岗补贴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由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提高至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二、企业类型划分
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文)规定执行,由税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三、补贴返还流程
(一)对本通知印发之日(含当日,下同)前已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50%标准享受2019年度失业保险费稳岗补贴的中小微企业,由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税务局核准补发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统一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新标准补足剩余的50%差额,企业不需重新申请。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新申请或已申请但未返还补贴的中小微企业,经线上或线下审核通过后,按上年度所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标准一次性予以返还。
四、基金支出
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市(区)分账核算,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根据《印发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9〕106号),我市失业保险基金当期收支缺口由出现收支缺口的市(区)使用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支付。对完成市政府下达当年基金征缴任务的市(区),历年累计结余不足支付基金收支缺口的,不足部分在市级储备金中给予调剂解决,储备金不足以解决的,由市和各市(区)按财政管理体制比例分担。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实施稳岗返还工作是当前稳就业、促就业、防失业的重要抓手,是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举措,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迅速行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企业稳岗返还工作上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力度。各市(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及时向社会宣传企业稳岗返还的政策举措、进展成效,结合本地重点关注企业清单宣介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服务,向中小微企业及时释放“2020年12月31日前申领稳岗补贴100%返还”的政策红利信息。
(三)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畅通申领渠道,做好线上和线下申领渠道指引,主动引导企业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稳岗补贴系统申请补贴、简化服务流程,线下申请的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受理。有关部门要通过数据共享和内部核查方式,对符合发放条件的企业进行快速审核快发,切实做到“零环节”“不见面”服务,保证企业及时享受到企业稳岗补贴返还政策红利。
(四)强化资金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对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企业做到认真审核,及时做好社会公示。稽核内审和基金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对违规使用、骗取套取资金的要依法依规严惩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