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芜湖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通知
关于调整芜湖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各有关单位、个体参保人员: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公布2020年度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20]17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在职经办工作的通知》(皖社险函〔2019〕83号)的规定,为确保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费,保障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现就调整我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9年度省平工资及2020年度缴费基数核定
自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核定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的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为 65462.88元,月平均工资为5455.24元;职工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6365.72元,下限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即3017.01元。
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一)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缴;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缴。
(二)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分为九个档次,其中选择缴费档次为下限的,继续执行2019年下限标准即3017.01元为月缴费基数,其余依据2019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的70%、80%、90%、100%、150%、200%、250%、300%分为八个档次,按20%费率计算(保留到角,以下同)九个档次月应缴费分别为603.4元、763.7元、872.8元、982元、1091元、1636.5元、2182.1元、2727.6元、3273.2元。
(三)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继续按2019年下限标准(3017.01元)执行,缴费费率选择5.5%的,月应缴费为165.9元;缴费费率选择8.5%的,月应缴费为256.4元。
(四)申办基本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人员,因累计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申请一次性补足的,须以2019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5455.24元为基数,按7.5%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医疗补充金,月缴费标准为409.1元。
(五)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金按2019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的0.6%缴纳,即每人每月32.7元。
三、社会保险费补征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9]70号)的规定,我省自2020年1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结算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
按照《关于申报2020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芜人社秘〔2020〕109号)的要求,我市参保单位已经完成2020年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职工缴费基数已于7月份生效。现根据2019年省平标准重新核定2020年度1月至12月单位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并补征或调减2020年度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缴费额。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暂不实施补征,如今后省级政策明确再另行通知。工伤保险自2021年起结算年度由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调整为自然年度。
(一)补征范围
1.参保职工:目前在单位正常参保的在职职工。其中2020年度内缴费基数为下限的,不需调整及补征;职工缴费工资基数在上下限之间或达到上限的,根据单位申报的2020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重新核定,并计算差额部分应(退)缴额。
2.个体人员:目前以个体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中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选择缴费基数为下限的不需调整及补征,其余人员由所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调整其月缴费基数,个体人员按自愿原则在2021年6月15日前申报补缴2020年度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
3.退休人员:在2020年度已经办理退休且有实际缴费的原单位职工和个体人员,其中个体退休人员按自愿原则在2021年6月15日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报补缴2020年度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单位退休人员按在职期间缴费工资基数重新核定,对基数增加部分核定补征计划,对基数减少部分核定退缴额。
4.对已经办理转出、死亡、出国(境)定居等缴费终止的人员,不再调整基数和补征。
(二)缴费结算
1.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其中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涉及减半期间(2020年2月至6月)缴费基数调整后单位缴费增加的部分,予以减半补征,减少的部分,减半并冲抵单位缴费;享受全免的单位(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涉及全免期间(2020年2月至12月)缴费基数调整后单位缴费增加的部分,予以全免,减少的部分,无需抵退;非政策规定减免期间的缴费基数调整后,单位缴费增减部分按规定全额补收或补退。
2.各单位缴费基数差额补征计划于2021年1月份发送税务部门,各参保单位应及时申报补缴,并做好职工代扣代缴工作。
3.单位、个体退休人员补缴后,社保待遇支付部门应及时重新计发个人养老金,对增加待遇予以补发;对核定后2020年度内缴费基数减少的退休人员,重新计发养老金后予以补扣。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医保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体人员的年度缴费基数调整,及时准确完成缴费结算、待遇核发等工作,按规定时间向税务部门发送缴费计划,保障各类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足额申报缴费,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芜湖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