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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0 日期:2021-03-10 



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公开、公正和科学,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市级财政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专家咨询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攀枝花市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市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有明确的项目承担主体,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第四条 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制定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攀枝花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抽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分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经费50万元及以上)和一般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职责
第六条 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推荐(归口)单位和承担单位。
第七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攀枝花市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立项评审,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立项;
(三)与承担单位、推荐(归口)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四)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
(五)审核和审批项目重大调整事项;
(六)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评审专家实施信用管理;
(七)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八条 推荐(归口)单位指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经市科技局同意具有推荐权限的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项目的申报、推荐工作;
(二)审核承担单位申报资格;
(三)与承担单位、市科技局、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
(四)参与项目过程管理,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监督经费的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或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九条 承担单位(个人)指在攀枝花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和个人;与攀枝花市有合作协议的市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其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与推荐(归口)单位、市科技局、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
(三)按照签订的任务书要求,落实配套条件,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四)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合法合规使用,落实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六)完成项目验收和绩效报告,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等工作;
(八)履行保密、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报、评审、审批、签约四个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实际需要,发布《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确定项目申报的方向、时间和方式。
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突发和应急的科技需求项目,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组织申报,申报时限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必须依托承担单位申请,符合所申报项目指南对申报主体资格的要求,具有相关研究领域的专业学术水平、技术优势和研究积累;个人作为承担者须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签署相关管理协议。
(二)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三)是项目的直接实施者。
(四)申报限制。
1.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3.已立项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得申报;
5.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限制申报;
6.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和科技政策,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并符合当年度《攀枝花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至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由市科技局提供统一格式);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须提交);
(三)科技查新报告(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须提交);
(四)资金配套承诺书、合作协议、专利证书、营业执照等申报指南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项目评审以网络评审为主,重点项目可采取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申报指南,基于专家评审结果,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等,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与市财政局协商后上报市政府审批。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公示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签订任务书,逾期未签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及科技项目计划进度拨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3年。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项目经费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延期、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及时书面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建议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其中,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中期检查。对执行期2年及以上的重点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负责人需按时报送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单位、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查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情况可作为项目继续执行、调整执行、项目结题、项目终止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处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项目结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任务书到期3个月以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申请项目结题。
1.因国家或我市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2.市场、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或项目所依托的示范应用工程已撤销,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3.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地震等自然灾害)不能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5.其他原因要求结题的。
结题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和公示。结题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二)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经市科技局组织审查并向社会公告。
1.通过项目中期检查、绩效评估、监督检查、举报反映等途径,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
2.承担单位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
3.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
终止项目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符合情况1的终止项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原渠道全部收回。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符合情况2的终止项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情况3的终止项目,对于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其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以上3种情况在相应时间内均不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列入计划管理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应在任务书到期后30日内向市科技局报送验收材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或市科技局委托推荐(归口)单位、第三方机构组成验收专家组组织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原则。项目验收以批准的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依据,对项目实施情况做出客观的评价。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二)项目管理部门审核验收资料及数据,确定和通知验收时间,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工作应在收到合格的验收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项目验收报告;
(三)项目财务验收报告(立项经费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四)根据不同计划和项目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组织专家验收工作前5日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咨询、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结论和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二十九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任务不到70%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计划任务考核目标、内容;
(四)超过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报告的。
  第三十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者可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在接到通知90日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验收未通过,市科技局视情况有权要求项目承担者部分或全部退还所拨经费,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及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专家咨询
  第三十二条 市级科技计划在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查、评估、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等环节,项目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在聘请专家时向专家阐明咨询目的、工作原则和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任务与要求。专家本人同意并符合回避原则的,方可聘为咨询专家,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与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信息和咨询意见。采用咨询专家意见后的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决策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应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应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将其全部退还管理者,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有关情况。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应充分发挥内部纪检监察及财务等部门的监督作用,严格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过程及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相关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管理的部门监督,确保项目管理公开、公正、高效。
  第三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加大项目立项、验收等信息公开力度,加强项目管理的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研究中弄虚作假或有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财政资助项目经费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严禁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项目相关实施内容和指标。严禁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验收过程中降低验收标准或虚假验收。
第四十一条 咨询专家在咨询活动中有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可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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